日本醫療保險制度簡述
日本的醫療保險制度正面臨著社會環境變化帶來的巨大衝擊,社會環境變化主要由老齡化現象加劇、經濟基調停滯、醫療技術發展、國民意識提高這四項因素帶來,暴露出日本高度發達的醫療保險制度下暗藏的危機。
根據厚生勞動省的調研,2025年,占人口比例15.6%的75歲以上日本老年人醫療費用比重將占日本全體國民的56%,如不改革,這筆巨額費用將給整個醫療界乃至全社會帶來不可想像的財政壓力,針對老年群體的醫療保險改革迫在眉睫。
厚生勞動省提出,在現有社會環境不良的情況下,必須堅持全國民保健體制,不僅繼續從患者角度提供高效、安全、高質量的醫療服務,而且在延遲健康壽命的同時強化保健醫療服務,構築國民信賴且可持續發展的安定醫療保險制度。
因此,日本現有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重點落在針對老年群體的醫療保險財政的重新構建上,針對如何向老年群體提供更合適更高效的服務、如何公平分擔老年人醫療費等問題施行的一系列初步改革已經取得了良好成效。
本指引中,啓源將參照日本厚生勞動省的資料,結合相關法律規定,簡要介紹日本的醫療保險制度,提供給啓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另外,本所可提供日本社會保險加入及工資計算之服務,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一、 醫療保險分類
日本的醫療保險粗略分為強制參加的“公共醫療保險”與自願參加的“民間醫療保險”。
1、 公共醫療保險
日本的公共醫療保險採用了“全國民保險制度”(日文“国民皆保険制度”),規定全體國民都應參加公共醫療保險並支付保險金,以減輕國民相互負擔。如此一來,所有日本國民均可以以低價格享受高度的醫療服務。
日本的公共醫療保險並沒有限制使用場合,因此,日本的患者可以根據自身需要選擇合適的醫療機構及醫生接受治療。這項可自由選擇醫療機構及醫生的制度被稱為“free access”(日文“フリーアクセス”),是日本公共醫療保險制度中最大的特徵之一。
公共醫療保險根據參保人的工作方式、年齡等具體分為以下各類(包括但不限於):
(1) 主要由個人獨資事業者、退休人士、非正式勞動者、無職業者等參加的“國民健康保險”,簡稱為“國保”;
(2) 主要由中小企業職員參加的“全國健康保險協會掌管健康保險”,簡稱為“協會健保”;
(3) 主要由大型企業職員參加的“組合掌管健康保險”,簡稱為“組合健保”;
(4) 主要由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部分獨立行政法人的職員、日本郵政集團職員等參加的“共濟組合”;
(5) 主要由75歲以上高齡人士參加的“後期高齡者醫療制度”。
2、 民間醫療保險
日本的民間醫療保險多用於填補醫療費用的個人承擔部分、支付住院床位費及交通費等醫療雜費、解決因病休假造成的收入減少問題等等,作為公共醫療保險的補充部分而存在。
與原則上不提供現金補助的公共醫療保險不同,多數民間醫療保險會根據參保人的診斷結果、受傷程度、手術種類、就診次數或住院日數等向參保人發放“探望費”。不僅如此,參保人支付的民間醫療保險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可以作為扣除項目計入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實現減稅的作用。
日本民間醫療保險業早年被美國資本控制,於2001年與美國談判後實現市場自由,因此民間醫療保險發展時間較短,存在保險業者不良誘導或惡意拖欠保險金等亂象。
二、 醫療體制
根據厚生勞動省的官方資料,截至2020年3月份,國民健康保險的保險業者數量為1,716個,參保人數約2,660萬人;協會健保的保險業者數量為1個(即全國健康保險協會),參保人數約4,044萬人;組合健保的保險業者數量為1,388個,參保人數約2,884萬人;共濟組合的保險業者數量為85個,參保人數約854萬人;後期高齡者醫療制度的保險業者為47個,參保人數約1,803萬人。
另外,根據厚生勞動省的調查,日本合計醫院8,199所、診所104,538所、牙科診所68,028所、藥局60,171所,其中包括醫生327,210人、牙科醫生104,908人、藥劑師311,289人、護士1,272,024人、保健醫生64,819人、助產醫生40,632人。
三、 保險診療的流程
參保人使用公共醫療保險看病時,醫療保險通常以以下的流程實施發放:
1、 參保人向醫療保險業者按期繳納醫療保險金;
2、 參保人前往醫院、診所等保險醫療機構接受診療服務,並向該醫療機構支付自行承擔的醫療費用比率的部分;
3、 保險醫療機構向審查支付機關(即社會保險診療報酬支付基金國民健康保險團體委員會)提交診療費用報銷申請,並提供診療費用賬單;
4、 審查支付機關審查診療費用賬單後,將賬單提供予醫療保險業者;
5、 醫療保險業者向審查支付機關支付賬單金額;
6、 審查支付機關將診療費用報銷,支付予保險醫療機構。
四、 醫療費的承擔比率
從2022年10月1日開始施行,日本各年齡層須自行承擔的醫療費用比率如下:
年齡層 |
自行承擔的醫療費用比率 |
6歲以下(入學義務教育前) |
20% |
6歲以上至70歲以下 |
30% |
70歲以上至75歲以下的一般收入群體等 |
20% |
75歲以上的一般收入群體 |
10% |
75歲以上的較高收入群體 |
20% |
70歲以上的未退休且有收入群體 |
30% |
備註:上述“一般收入群體”、“較高收入群體”及“未退休且有收入群體”以各類醫療保險的保險業者規定的實際定義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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