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法小型公司及小型集團定義
新加坡公司法(修訂)2014年版本於2015年7月1日起生效。該次修訂最重要的地方是引進了“小型公司”這個概念,以取代原有“豁免私人公司”。根據修訂版本之公司法之規定,小型公司無需聘請審計師審計其年度財務報表。修訂版本公司法適用於2015年7月1日或之前開始之財務年度。
一、 原審計要求
2014年版公司法修訂前,一家新加坡私人公司如果符合下述任何條件,就必須聘請審計師審計去年度財務報表:
(1) 公司有一個或者多於一個法人股東;
(2) 多於20個股東;或
(3) 年營業額多於新加坡幣500萬元。
睡眠公司(不營運公司)根據公司法規,無需聘請審計師審計其財務報表。
二、 修訂版本規定
修訂版本之公司法引進了新的“小型公司”的概念。小型公司無需聘請審計師審計其年度財務報表。
任何一家公司,如果其某個財務年度之前的連續兩個財務年度都滿足表一所列條件,則該公司于該財務年度屬于小型公司,可以無需審計該年度之財務報表。
任何一家公司,如果其於某個財務年度之前的連續兩個財務年度不能滿足表一所列條件,則該公司于該年度不屬於小型公司。因此該公司必須聘請審計師審計其年度財務報表。
三、 過渡期條款
關於2015年7月1日之前註冊成立之公司,如果該等公司爲私人公司,幷且於2015年7月1日或之後的第一或第二個財務年度滿足表一所列量化條件,則該等公司屬於小型公司,得以豁免審計。
至於2015年7月1日或之後注册成立之公司,如果該等公司爲私人公司,幷且於其第一或第二個財務年度滿足量化條件,則該等公司符合小型公司之定義,得以豁免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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