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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國個人轉讓中國大陸境內企業股權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法》之規定,在中國大陸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大陸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另,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所得稅法》所說的從中國大陸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大陸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大陸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根據上述規定,外資企業股權屬於在中國大陸境內的財産,儘管股權支付地在境外,外國個人轉讓其在中國大陸外資企業股權取得的所得,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應在中國大陸境內按“財産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  境外個人轉讓境內企業股權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大陸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該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大陸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大陸境內的所得;前述從中國大陸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大陸境外的所得。同時第五條規定,轉讓中國大陸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産或者在中國大陸境內轉讓其他財産取得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大陸境內,均爲來源於中國大陸境內的所得。同法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包括財産轉讓所得。財産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産取得的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該外籍自然人股東轉讓所持有的境內外資企業股權取得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大陸境內,屬於來源於中國大陸境內的所得,應在中國大陸境內按“財産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爲20%。

 

二、 境外個人轉讓境內企業股權時,被轉讓境內企業是否具有代扣代繳義務?

 

根據中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大陸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産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爲扣繳義務人。第五條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爲非居民企業且在中國大陸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複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根據上述規定:

1、  如轉讓方是境外企業,受讓方是境內企業或境內個人,那麽受讓方境內企業/個人即爲支付人,那麽就負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義務。

2、  如轉讓雙方都是境外企業且在境外交易,那麽被轉讓境內企業沒有代扣代繳義務,但是具有申報義務。

 

如果轉讓方爲境外個人,根據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1、  如受讓方是境內企業或境內個人,那麽受讓方境內企業/個人即爲支付人,同樣負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2、  如受讓方爲境外企業或境外個人,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境內企業沒有代扣代繳義務,但是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同樣具有申報義務。

 

總結而言,根據中國大陸稅法的規定,如轉讓雙方都在中國大陸境外,無論爲非居民企業還是個人,在境外交易的情况下,被轉讓境內企業是沒有代扣代繳義務的,但是具有申報義務。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有稅務局通常要求被轉讓境內企業在申報時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其實幷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但是被轉讓境內企業也只能申報交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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