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减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减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 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幷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 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 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 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如何計算?
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爲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 小型微利企業,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哪些優惠?
1、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减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 [2015] 34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减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規定,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减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四、 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是否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帳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五、 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1、 查帳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去30萬元(含)的,分別按照以下情况處理:
本年度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徵稅政策。
本年度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减半徵稅政策。
2、 定率徵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徵稅政策。
3、 定額徵收企業。根據優惠政策規定需要調减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徵收。
4、 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徵稅政策。
5、 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徵稅政策。
六、 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第4季度預繳和2015年度匯算清繳的新老政策如何銜接?
1、 下列兩種情形,全額適用减半徵稅政策:
(1) 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
(2) 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後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2、 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計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大於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分段計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幷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 10月1日之前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减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簡稱减低稅率政策);10月1日之後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减半徵稅政策。
(2) 根據財稅〔2015〕99號文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後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10月1日之後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3) 2015年度新成立企業的起始經營月份,按照稅務登記日期所在月份計算。
七、 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怎麽辦?
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八、 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是否需要審批?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産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專門備案。
九、 非居民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不可以。小微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産經營活動産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僅就來源於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减按2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十、 企業同時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可以同時享受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企業同時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可以同時享受。但如高新技術、西部大開發政策與小微企業政策同時符合則只能享受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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