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年終獎的發放形式和計稅方式
年終獎是單位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員工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而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屬於員工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年終獎的發放額度和形式一般由企業自己根據情況調整,好的年終獎辦法要有較好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使年終獎既能對員工一年的工作付出給予較為全面、公正的評價,又能激勵員工,留住人才。
年終獎的主要發放形式包括以下幾種:
- 雙薪制
年底雙薪制是最為常見且融入度較高的年終獎支付方式之一。眾多企業,尤其是以外貿為主導業務的企業以及外企,往往會採用此種策略,即將員工日常月收入的總額在年底增發不多於一個月或者多達數個月的薪酬作為其年終獎的形式。只要員工在年底仍然在崗,無論他個人的表現如何,無論公司的業績如何,全員享受,屬於“普惠”。
- 績效獎金
績效獎金並非固定不變,而是根據個人年度工作表現以及公司整體經營業績為基準進行調劑和發放的獎金。其發放比例和數額的差距較大,體現了員工和公司的績效差異。通常情況下發放規則是公開的,如某某級別的target bonus(即個人表現和公司表現均是達到目標時對應的獎金)相當於多少月的基本工資(而且級別越高的人獎金占總收入的比例越高),但對每個人具體的績效評估結果各個企業的處理方法不一樣,有的對全員公開,有的不公開。
- 紅包
紅包這類年終獎的發放形式主要由雇主主導,並無固定規律可循。具體金額可能與員工與老闆之間的親密程度有關、與老闆對員工的主觀評價有關、與員工的從業經驗相關、甚至對於某些重大事件中的突出貢獻也有影響。
除了上述三種主要形式,年終獎的發放形式還可能包括評優獎、業績獎、幹股份紅等,一些公司還將旅遊獎勵、贈送保險、車貼、房貼等列入年終獎的內容。這些形式的年終獎旨在激勵員工更好地為公司服務,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滿意度。
全年一次性獎金,其計稅方式主要有兩種:單獨計稅和併入綜合所得計稅。以下是對這兩種計稅方式的詳細解釋:
- 單獨計稅
- 選擇單獨計稅時,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具體計算方法如下: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需要注意的是,年終獎採取單獨計稅方式計算個稅的時候,獎金收入不得再次扣除費用、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及捐贈等。
- 併入綜合所得計稅
居民個人也可以選擇將年終獎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此時,年終獎將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其他綜合所得一起,按照綜合所得年度稅率表進行計算。
具體計算過程包括:
- 計算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即年終獎與其他綜合所得之和,減去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
- 根據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查找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 計算應納稅額,即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在選擇計稅方式時,建議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更為有利的計稅方式。全年一次性獎金在哪個年度發放就屬於哪個年度。年度匯算的“年度”即為納稅年度,也就是西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因此,在收到年終獎時,請注意其發放時間,以便正確選擇計稅年度。年終獎的計稅方式需要根據個人實際情況進行選擇,以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如有任何疑問,建議諮詢專業稅務人員或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年終獎的發放並非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是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範圍。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中明確年終獎的發放條件、標準和程式。若用人單位在合同或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了年終獎的發放,則應按照約定執行。若未作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和員工表現自主決定是否發放及發放多少。
此外,《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明確指出,獎金是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年終獎作為獎金的一種形式,其發放也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發放年終獎時,應確保公平、公正,不得歧視或無故拖欠。若員工認為用人單位在年終獎發放過程中存在違法或不公行為,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年終獎的發放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中的重要環節,需要企業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精心策劃、合理安排,才能讓年終獎真正發揮其激勵作用,為企業的持續發展注入強大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