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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

 

20241224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的批復》,有關規定自20241224日起施行。

 

批復的具體內容如下:

  1. 20247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僅適用於202471日或之後發生的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行為。
  2. 對於202471日之前股東未屆出資期限轉讓股權引發的出資責任糾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精神公平公正處理。
  3. 批復公佈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批復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根據該批復,自20241224日起,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溯及適用的司法解釋不再適用。轉讓人的補充出資責任僅適用於202471日或之後發生的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行為。

 

有關條文規定: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法釋〔20247號)第四條第(一)款: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公司法作出規定的下列情形,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一)股東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關於轉讓人、受讓人出資責任的認定,適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

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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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不溯及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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