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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優化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

 

為了進一步改善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繳費人”)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業務流程,北京市自202411日起優化調整繳費人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具體安排如下:

 

  • 優化調整申報繳費流程內容

 

202411日起,將繳費人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優化調整為繳費人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

 

  • 用人單位申報繳費方式及時限

 

(一)用人單位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此次申報繳費流程的優化調整不影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應繳費額的確定。

 

(二)用人單位應當於每月10日至25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依法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向稅務部門申報、調整職工繳費工資。已完成申報或核定2023年度社保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無需再次向稅務部門申報繳費工資,本社保年度後續月份新增或調整職工繳費工資的,應當向稅務部門申報。

 

(三)用人單位可以全月辦理社會保險費補繳業務。202411日後用人單位月報應繳未繳、新增員及職工繳費工資上調產生的補繳,向稅務部門辦理。202411日前產生的補繳以及202411日後除向稅務部門辦理以外的補繳情形,仍應當先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申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核定生成應補繳費額後,再向稅務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 用人單位申報繳費渠道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社保費管理客戶端、北京市電子稅務局、社保大廳稅務窗口、辦稅服務廳等渠道辦理申報、繳費等業務,也可以通過商業銀行進行繳費。

 

 

四、其他需注意事項

 

社會保險登記、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核定等業務繼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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