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司法修訂2014主要內容
本次公司法修訂取消了公司 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 完成了實繳制向認繳制的轉變; 廢除了首次出資不得低於 20%、 股東/發起人在兩年內繳納全部認繳資本等規定; 辦理註冊資本登記時, 不需要提交驗資證明等文件。
一、 取消了各類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 根據最新公司法的規定, 2005 年《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資本限額 3 萬、一人有限公司註冊資本 10 萬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 500 萬元”的規定已經被廢止, 真正實現了所謂的 “1 元錢辦公司 ”。
二、 要求註冊資本實繳制向認繳制過渡, 經歷了完全實繳到分期實繳到認繳的轉變過程。 2005 年《公司法》 確定了類似於大陸法系折衷資本制的法定資本的分期繳納式的註冊資本制度, 根據最新《公司法》 第 26 條、 80 條、 58 條的規定, 公司註冊資本是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認購的全部股本, 删除了《公司法》 原“公司全體股東( 發起人) 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 的規定。
三、 新《公司法》 取消了股東出資額以及出資期限、 出資方式等的强制性要求, 由股東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確定。 新《公司法》 删除了 2005 年《公司法》 第 27 條“貨幣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 30%”、以及第 26 和 83 條“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的規定, 轉而采取公司股東( 發起人) 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 、 出資方式、 出資期限等, 幷記載於公司章程。
四、 簡化了登記文件, 不再要求提供驗資報告。《公司法》 修改當中删除了原 《公司法》 “股東繳納出資後 , 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幷出具證明 ” 和 “由依法設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 的規定, 公司設立登記時不再需要提交驗資證明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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