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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所得稅法》修正條文2018年生效

 

 

臺灣立法院臨時會於2018年1月18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依新修條文,個人綜合所得稅(綜所稅)最高級距稅率由45%降至40%;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由17%調高至20%,但所得額50萬以下的中小企業,按每年調高1%之幅度,於第3年調至20%;保留盈餘所得稅率則自10%降為5%。

 

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

 

1、   稅率由17%調高至20%。

2、   取消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記載、計算及分配。

3、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

4、   獨資合夥組織采穿透課稅方式,即不課徵營所稅,其所得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綜所稅。

 

二、  綜合所得稅(綜所稅)

 

1、   删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級距,最高級距稅率回復40%。

2、   調高三項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提高2萬元,由9萬元提高為11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調高至20萬元,幼兒扣除額由2.5萬元提高至12萬元。

 

三、  股利所得扣除額

 

1、   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

2、   臺灣居民股利所得幷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幷按股利之8.5%計算可抵减稅額,抵减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减金額以8萬元為限,全年股利所得約94萬元以下者可抵稅(或退稅),也可選擇把股利所得分開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幷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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