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灣所得稅法修正通知
台灣政府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立法院於2018年1月18日正式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並從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於2019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我們在此提醒所得稅法修正之重點如下:
一、 個人綜合所得稅
1、 計算公式及相關扣除額:
所得淨額= 所得總額-免稅額-一般扣除額(標準及列舉扣除額擇一)-特別扣除額
應納稅額= 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金額:新台幣元
免/扣除項目 |
2018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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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 |
未滿70歲 |
88,000 |
滿70歲 |
13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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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扣除額 |
單身者 |
120,000 |
夫妻合幷申報者 |
2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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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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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200,000 |
2、 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六級,調整爲五級,其累進稅率分別爲5%、12%、20%、30%、40%。
3、 夫妻及同申報戶扶養親屬有股利及盈餘須適用相同方式課稅,可自行選擇下列二者中有利之方式適用:
(1) 股利及盈餘幷入綜合所得課稅(享有股利、盈餘8.5%之可抵减稅額,可用以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稅,每戶上限8萬元)。
(2) 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課稅。
二、 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
1、 台灣企業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原本的17%調整為20%,但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之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2018年度稅率為18%、2019年度稅率為19%,2020年度以後按20%稅率課稅。
2、 企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降為5%。
3、 外國股東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
4、 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盈餘直接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需辦理企業結算申報。
5、 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股東獲配股利中公司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得用以扣抵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
7、 台灣企業投資於國內其他企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企業所得額課稅,待盈餘分配予個人股東時,由個人股東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8、 台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淨額者,應併入其收入,依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徵、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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