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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司法修訂2014簡介

 

 

中國政府於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法案。修訂法案對現行公司法作出12點修改,主要涉及公司註冊資本和認繳制度。修改後的新《公司法》自2014 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最新公司法共修改了12個條款,將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爲認繳登記制,取消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等。公司法修訂條款對比詳列於附表1。

 

是次修訂對中国公司法的主要修改內容簡介如下:

 

一、  改註冊資本實繳登記爲認繳登記

 

此次公司法修改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首次出資不低於註冊資本百分之二十,幷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5年內繳足)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决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幷記載於公司章程,按章程約定執行。

 

此次修訂涉及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的重要變更,股東可根據公司章程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繳納出資,由此賦予了股東間訂立的包括章程在內的認繳文件更强的法律效力。原首次出資比例的删除則簡化了公司設立和增 資時的登記手續,對於設立而言,公司不需要在領取營業執照之前辦理出資、驗資手續即可獲得登記,公司進行增資時也將不再受到增資部分的百分之二十需要在辦理變更登記之前實際繳付的限制。

 

二、  取消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此次公司法修改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人民幣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人民幣 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的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决定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有限公司具備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具備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條件可申請設立登記。

 

此外,此次修改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及貨幣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規定的删除使得非貨幣出資不再受到 限制,將有利於投資人以知識産權出資,而不必再相應繳付一定比例的現金。

 

三、 簡化登記事項和申請文件

 

根據本次公司法修改,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爲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營業執照除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外,將不再載明公司實收資本數額。股東繳納出資後,不再强制要求需經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亦不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附表1 - 中國公司法新舊法條對比

 

 

修訂前

修訂後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决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幷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産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産除外。
  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産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産,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幷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産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産除外。
   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産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産,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幷出具證明。

删去

第三十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册,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册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册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册,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册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册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十七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决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四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産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産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設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八十三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幷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産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産權的轉移手續。
  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需要减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財産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减少註冊資本决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幷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减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司需要减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財産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减少註冊資本决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幷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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