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北京代表處稅負
多數情况下,代表處需要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同時,中國法律規定依據代表處從事業務活動類型的不同,其計稅方法也不同。詳細規定如下:
1、 從事法律、稅務、會計、審計等各類諮詢服務性業務活動的代表處(依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於服務貿易具體承諾中的規定,從事上述活動的代表處可以從事營利性活動),按照其對外提供諮詢服務所獲取的收入計算、申報和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2、 從事貿易(包括自營貿易和代理貿易)、廣告、旅游等各類貿易、服務性業務聯絡活動的代表處,采取特定的計算方法將代表處經費支出換算爲收入(即:采用特定方法確定收入的方式),據以計算、申報和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3、 除上述兩類以外的從事應稅業務或業務聯絡活動的代表處,幷且業務收入由其總機構(即:外國企業)統一收取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傭金率和利潤率計算確定代表處的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幷據以計算、申報和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特別的情况,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機構、民間團體在中國設立的代表處是免稅的。
另外,在中國,代表處有義務幫助其首席代表、代表和雇員計算個人所得稅,幷將稅金從薪金中扣除後繳納給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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