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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清盤簡介

 

 

當一家香港公司決定終止運作時,必須根據香港法例執行一系列的程序解散。清盤乃其中一種方法。

 

香港公司清盤可分為股東自願清盤、債權人自願清盤及由法庭強制清盤三種:

 

一、 股東自願清盤

 

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公司賬簿完整

(2)通過股東會特別決議,得到大部分股東同意

(3)該公司有能力償還債務

(4)必須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二、 債權人自願清盤

 

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公司賬簿完整

(2)公司無能力清還所有債務且不能繼續營運

(3)公司由債權人委任一名清盤人(必須是執業會計師或律師),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三、 由法庭強制清盤

 

強制清盤可以由公司本身、其債權人、公司註冊處處長或破產管理處處長提出。當清盤令發出後,法庭會委派一名清盤人,破產管理處處長亦可以擔任臨時清盤人,整個程序牽涉多次董事、股東及債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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