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北京代表處設立登記程序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外國企業常駐北京(中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對外代表該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的一切業務活動,應當由其所代表的外國公司承擔法律責任。
一、 外資代表處可以從事的經營活動
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之規定,代表機構可以從事與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下列活動:
1、 外國企業北京(中國)代表處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2、 可以從事與外國公司業務有關的下列活動:
(1) 與外國企業産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市場調查、展示、宣傳活動;
(2) 與外國企業産品銷售、服務提供、境內采購、境內投資有關的聯絡活動。
3、 外國企業北京(中國)代表處不可以辦理進出口權從事自營進出口活動。
二、 外國企業北京代表處設立應提交的材料
1、 外國企業所在國登記機關頒發的存續兩年以上的合法開業證明,幷需經該國公證機關公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
2、 同外國派出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3、 外國企業住所證明和外國企業章程或者組織協議;
4、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證明、簡歷以及照片;
5、 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三、 外資代表處代表的任職資格
1、 外國企業應當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國企業書面授權範圍內,可以代表外國企業簽署代表機構登記申請文件。
2、 被鎖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統的“警示信息系統”的人員,在鎖入期間不能作爲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代表。(依法被撤銷設立登記、吊銷登記證或者被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關閉的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銷、吊銷或者責令關閉之日起未逾5年的)
3、 由中國公民擔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應提交外事服務單位出具的派遣函;
4、 代表機構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數不得超過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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