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申報準則對積極非金融機構與消極非金融機構之界定

 

CRS的規則下,對實體(Entity)的分類十分重要。因爲它關係到一個實體在CRS下是否需要承擔以及承擔何種合規義務的問題。任何實體,如果不屬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 的範疇,則應分類爲非金融機構(Non-Financial Entity, “NFE”)。非金融機構本身幷沒有任何CRS下的合規義務。

 

根據非金融機構的業務類型,又可以進一步將其分類成積極非金融機構(Active NFE)和消極非金融機構(Passive NFE)。如果某非金融機構被分類爲消極非金融機構,則金融機構(申報義務人)需進一步識別該消極非金融機構之控制人(“穿透”原則),如其控制人屬非居民,則該金融賬戶屬應申報賬戶。

 

一、  積極非金融機構

 

根據CRS文本的規定,積極非金融機構通常包括:   

 

1   基於收入和資産狀况

 

按照經合組織CRS文本以及CRS評述的解釋,如果一家非金融機構,在上一個日曆年度或其他申報期限內,所獲得的被動收入少於總收入的50%,幷且在此期間所持有的、能够産生被動收入的資産少於總資産的50%,則該非金融機構即爲積極非金融機構。

 

對於“被動收入”,CRS評述規定應依照機構所在地的本地法來解釋,但同時也對通常應歸類於被動收入的情形做了列,包括:

(1)  股息紅利;

(2)  利息;

(3)  類似於利息的收入;

(4)  租金和特殊權使用費(積極商業活動所取得的除外);

(5)  年金;

(6)  金融資産交易收益(包括股息紅利、利息等);

(7)  外匯交易收益;

(8)  SWAP交易受益;

(9)  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下的收益等。

 

例如,A公司是一家中國手機游戲公司,90%的收入來源於IOSAndroid平臺的游戲軟件分成收入,且持有能産生被動收入的資産少於50%,那麽該公司則爲一家積極非金融機構。

 

2   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關聯公司

 

除了字面理解以外,需要注意的是,該上市公司的股票要達到“Regularly Traded”的標準,且所上市地應爲“Established Securities Market”。即該上市公司的股票處於正常交易狀態,且該機構上市的證券市場,是受到政府監管且正常運營的。

 

3   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以及其完全擁有的其他機構

 

除了字面理解以外,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國家對於“政府機構及其完全擁有的其他機構”的定義會存在比較大的差异。以中國爲例,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機構都可以歸爲此類。

 

4   非金融集團中的控股企業

 

如果一家非金融集團,其控股企業的絕大部分商業活動,都是持有從事貿易或其他非金融活動業務的子公司股權,或向其提供融資、服務,那麽該控股企業應分類爲積極非金融機構。此處的關鍵詞爲“絕大部分”(Substantially All), 通常是指80%以上(含80%)。如果一家控股企業持有非金融類子公司股權,或提供融資服務的活動只有50%,但是有另外30%的活動,是從事積極的經濟活動,那麽通常也視爲達到了80%的標準。如純粹出於投資目的而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投資機構,例如投資基金,私募基金,風投基金等不屬此類,不應分類成積極非金融機構。

 

5   創業企業

 

歸類爲積極非金融機構的創業企業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即成立時間不到24個月,過去沒有經營歷史,且目前仍未營業。對於資産投資的目的,是進行除金融機構服務以外的其他業務。

 

6   處於清算或者破産階段的企業

 

滿足此類要求的企業,必須在過去五年之內不屬金融機構的類別。即沒有從事金融機構服務,幷且目前正在清算資産,或進行重組以繼續或者重新開展除金融機構服務以外的其他業務。

 

7   非金融集團中的財務中心

 

部分企業集團出於財務效率化管理的目的,在集團內部設立財務中心公司,主要從事集團內部關聯企業間的融資或對沖交易業務,但幷不從事其它金融機構服務。該類別可以與上述第四類,非金融集團中的控股企業進行對比理解,即一家主要從事非金融機構服務以外的其他積極經營活動的集團企業,其內部的控股公司或者財務中心,通常可界定爲“積極非金融機構”。

 

8   非營利性非金融機構

 

如果一家非營利性實體,滿足了CRS下金融機構的概念,那麽其通常需要按照金融機構的合規要求,進行相關的盡職調查和賬戶申報工作,而幷不屬此處所討論的“非營利性非金融機構”。

 

二、  消極非金融機構

 

與積極非金融機構不同,消極非金融機構幷沒有一個明確的概念和細分類,而是一個默認的類別。原則上,如果一個非金融機構不屬積極非金融機構”,則其應被分類成“消極非金融機構”。

 

但是,CRS爲了防止個人通過在非CRS參與國設立投資機構(Investment Entity) 進行避稅,CRS特別規定,將所有位於CRS非參與國的投資機構全部歸類為“消極非金融機構”

 

舉例而言,CRS參與國居民在非CRS參與國設立一家投資機構A,當A機構在CRS參與國的B銀行持有金融賬戶時,B銀行應當將A機構分類消極非金融機構。但如果該投資機構A設立在韓國CRS參與國,那麽B銀行作爲CRS下的金融機構,無需對另外一家CRS參與國的投資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和賬戶識別。

 

1   “穿透原則的適用

 

如果一個消極非金融機構持有另外一家金融機構的金融賬戶,則金融機構不僅需要識別該消極非金融機構的稅收居民身份,同時需要“穿透”該消極非金融機構,識別出其實際控制人是否屬應申報管轄區之居民,從而决定該消極非金融機構所持有之金融賬戶是否屬應申報賬戶。

 

如果一個非金融機構被認定爲消極非金融機構,而且實際控制人屬應申報管轄區之稅務居民,則該消極非金融機構所持有之金融賬戶則屬應申報賬戶。

 

2   實際控制人(Controlling PersonsSubstantial Owners)

 

實際控制人通常是指對一個實體(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實體),進行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自然人。CRS下的實際控制人主要包括:

 

(1)  對於法人實體(Legal Person), 實際控制人是指對該實體進行控制的自然人。 對於“控制”的理解,通常是指超過一定的股權控制比例,如25%。如果一家公司所有股東的持股比例都低於25%,也就是說從持股比例上來看幷沒有人對該公司實施“控制”,則在該公司的高管應爲其實際控制人,例如董事長,總經理等。

 

(2)  對於信托實體,實際控制人通常是指委托人, 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及其他對信托實施最終有效控制的自然人。通常,當委托人自身爲非自然人實體時(如企業),那麽通常應當“穿透”該委托人實體,找出其背後的實際控制人。

 

(3)  對於信托以外的其他法律安排,實際控制人的判斷一般可以參照信托來處理。

 

對於實際控制人來說,如果其被識別成爲CRS下的需申報國稅務居民,那麽通常其以下信息會被當成涉稅信息交換給相應的國家:

  • 姓名
  • 住址
  • 稅收居民所在國或地區
  • 納稅識別號
  • 出生日期
  • 出生地點

 

此外,金融機構還應申報該消極非金融機構所持有賬戶的全部賬戶餘額或價值,以及相應年度該賬戶收到的其他總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資産交易收入等等)。

 

舉個簡單例子:中國居民李某在英屬維京群島設立了一家資産持有公司“維京群島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維京公司”)”,維京公司於香港的匯豐銀行開設了一個儲蓄賬戶,內有存款500萬美元。中國、維京群島和香港都爲CRS參與國。在CRS下,通常維京公司會被分類成消極非金融機構,此時匯豐銀行會將維京公司的存款餘額500萬美元以及李某的姓名、地址、中國居民身份、納稅識別號(或身份證號),以及出生地點和日期等相關信息報送給香港政府,然後香港政府將其傳遞給中國大陸政府。

 

由此可見,在CRS下,積極非金融機構及居民企業的含義都很重要,因爲一家實體如果被分類成積極非金融機構或者居民企業,就意味著金融機構無需對其作出盡責調查,以確認其稅務居民之身份,其所持有之金融賬戶資料也不會被收集及被分享給其他管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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