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雇主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雇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須自第二個月起向雇員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直至實際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雇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不與雇員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雇主須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雇員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直至實際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後,雇員繼續為雇主工作,雇主超過一個月仍未與雇員簽訂新的書面勞動合同的,須自第二個月起向雇員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直至實際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情形不適用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規定:
- 非因雇主原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例如:
- 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訂立;
- 因雇員本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訂立。
- 下列勞動合同到期依法自動續延之情形: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例如,女性雇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雇員正處於醫療期間等。
-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
- 工會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任期未屆滿的。
- 雇主用工滿一年不與雇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自滿一年的當日起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此後的期間即使雇主仍未補簽書面勞動合同,也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雇主未依法與雇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的雙倍工資按月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按該月實際工作日計算。雙倍工資包含雇主已向雇員支付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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