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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個人投資海外需注意稅賦申報事項

 

 

台灣個人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或不動產,若全年海外所得達新台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免稅額(2024年度為750萬元),就須申報最低稅負。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財產交易所得、利息等所得性質不同,不能混合計算。

 

台灣綜合所得包括十大類:(1)營利所得、(2)執行業務所得、(3)薪資所得、(4)利息所得、(5)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6)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7)財產交易所得、(8)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9)退職所得,以及(10)其他所得。而海外所得也是依此十大類來做出分類。

 

我們舉例如下:乙君202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列報海外所得620萬元(海外利息所得770萬元-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50萬元),經台灣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海外所得770萬元。乙君申報錯誤的原因,係於列報2023年度海外利息所得時,誤將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自不同類別的海外利息所得扣除;經台灣國稅局將該筆海外利息所得770萬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410餘萬元,扣除2023年度免稅額670萬元,核算基本稅額為102萬元{〔(770萬+410萬)-免稅額670萬〕*稅率20%},與乙君繳納一般所得稅額54.5萬元的差額,核定補徵稅款47.5萬元(102-54.5萬)。

 

另外,誤列報前一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也是很常見的錯誤。例如:

 

甲君202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列報海外所得0元(財產交易所得900萬元、財產交易損失1,990萬元),經台灣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短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00萬元。甲君短報原因係因列報2023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時,誤將前一年度(2022)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990萬元,一併自2023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所致;經台灣國稅局將該筆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00萬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86萬元,扣除2023年度免稅額670萬元,核算基本稅額為63.2萬元{〔(900萬+86萬)-免稅額670萬〕*稅率20%},與甲君繳納一般所得稅額5.1萬元的差額,核定補徵稅款58.1萬元(63.2-5.1萬)。

 

海外所得一向不在報稅憑證自動下載的項目中,無論是上網查詢或親自到台灣國稅局櫃台,都無法自動載入資料,台灣個人一定要主動申報,否則被查出漏報,不但要補繳稅款,還可能面臨罰鍰。若發現過去有申報不正確情形,可在未經台灣國稅局調查或被檢舉前,主動補報補繳,依據台灣《稅捐稽徵法》規定,則可免除處罰,只須補稅與利息。

 

此外,也不是從海外匯回台灣的資金,都一定要繳稅。比如:若是單純個人資金運用,例如匯回存款本金,並不涉及所得性質,就無需申報課稅;但若為獲利,例如股票交易、金融投資收入等,就可能涉及所得,皆屬應申報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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