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的工資薪金計算
中國境內無住所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扣繳問題一直是被徵詢及需協助較多的業務,疑問的重點仍是集中於所得(包括境內所得及境外所得)究竟是否應該扣繳,且如何扣繳的問題。本文基於此並結合相關的政策檔總結如下:
政策來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2019年第35號公告
1、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 無住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的計算
無住所個人境內居住時間 及身份情況 |
境內工作期間取得 (來源於境內所得) |
境外工作期間取得 (來源於境外所得) |
對應公式 (如文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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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雇主 支付/負擔 |
境外雇主 支付/負擔 |
境內雇主 支付/負擔 |
境外雇主 支付/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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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居 民 個 人 |
無住所 <= 90天 |
非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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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一 |
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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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無住所<183天 |
非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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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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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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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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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個人(無住所) |
無住所>=183天,不滿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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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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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住所>=183天,滿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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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稅款計算
非居民個人:無住所<183天 |
根據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
居民個人(無住所):無住所>=183天 |
按照綜合所得計算規則計算預扣預繳稅款/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額 |
備註 |
在有可適用的稅收協定的情況下,需進一步考慮稅收協定的影響 |
3. 稅收協定的相關適用
無住所個人境內居住時間 及身份情況 |
境內工作期間取得 (來源於境內所得) |
對應公式 (如文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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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雇主 支付/負擔 |
境外雇主 支付/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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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國稅收居民,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無住所<183天 2.在境內從事受雇活動取得受雇所得,不是由境內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的 3.上述所得也是由雇主在境內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負擔 |
非高管;或雖為高管但協定未納入董事費條款,即該個人不適用董事費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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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一 |
締約國稅收居民,但不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中的任意一個 |
非高管;或雖為高管但協定未納入董事費條款,即該個人不適用董事費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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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二 |
當該個人為高管且適用協定董事費條款時,則適用如下:
境內工作期間取得 (來源於境內所得) |
境外工作期間取得 (來源於境外所得) |
對應公式 (如文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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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雇主 支付/負擔 |
境外雇主 支付/負擔 |
境內雇主 支付/負擔 |
境外雇主 支付/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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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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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下稅收居民的183天規則不同於稅收協定的183天規則。
中國稅法中的183天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
稅收協定中的183天規則:在有關納稅年度開始或終了的任何十二個月中在另一方停留連續或累計不超過183天。
2、如果稅收協定約定的稅負比個人所得稅法更為優惠,納稅人可以申請稅收協定待遇,反之 亦然。因此,納稅人最終如何計算納稅,需要綜合考慮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協定和個人 所得稅優惠政策等多項規定。
附: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的計算公式
公式一:
公式二:
公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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