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合夥企業稅表 K-2 和 K-3 表格1065介紹
2021 納稅年度引入了附表 K-2 和 K-3。這兩個附表取代、補充並明確了原表格1065第 16 行 "合夥人的分配份額專案,國外交易"。
下文將對上述附表,即 K-2 和 K-3 進行詳細解釋。
一、 附表 K-2 和 K-3是什麼?
附表 K-2 是表格1065中附表 K 的延伸,用於披露合夥企業活動中產生的相關國際稅務資訊。
附表K-3是附表K-1的延伸,向合夥人報告他們在附表K-2中的專案份額。
這些表格包括特定的附表 K-2 和 K-3,分別適用於提交表格1065《美國合夥企業收入申報表》的合夥企業、提交表格1120-S《美國 S 公司所得稅申報表》的 S 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提交表格8865《美國人關於某些外國合夥企業的申報表》的美國個人。
由於實體運營所在國對實體的穩定性和運營要求存在重大差異,國稅局要求提供實體運營所在國的具體資訊。在使用附表 K-2 和 K-3 之前,可以將 "多個 "作為國家所在地,但隨著附表 K-2 和 K-3 的推出,現在有必要單獨列出每個國家。
二、 誰必須申報附表 K-2 和 K-3?
任何需要提交 1065 表格的合夥企業,如果其中包含與確定美國稅收或某些預扣稅或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的國際規定確定合夥人的報告義務相關的專案,必須填寫附表 K-2 和 K-3 的適用部分。
例如,即使合夥企業沒有任何來自國外的收入,沒有產生國外收入的資產,也沒有支付或應計的國外稅款,仍有必要報告附表 K-2 和 K-3 中的資訊。這是因為收入和抵免來源資訊可能與合夥人申請外國稅收抵免有關。
如果在提交附表1065時沒有提供必要的資訊,或者在沒有提供必要資訊的情況下向合夥人提供附表K-3,可能會受到處罰。
三、 新增免於填寫附表K-2 和 K-3的例外情況。
自 2022 納稅年度起,如果美國國內合夥企業滿足以下所有四項條件,則可以免於填報附表K-2和K-3。
1、 沒有或只有有限的國外活動(定義為被動類別的國外收入,產生的符合國外稅收抵免條件的國外所得稅不超過 300 美元);
2、 所有合夥人或股東均為美國公民或外籍居民;
3、 合夥企業或S型股份有限公司及時出具附表K-1,同時發出不提交附表K-2/K-3的通知;
4、 合夥企業在規定的截止日期(即表格1065提交日期前一個月)前沒有收到任何合夥人要求提供附表 K-3 資訊的請求。對於 2022 納稅年度的合夥企業,如果合夥企業已申請延期,最晚截止日期為 2023 年 8 月 15 日。
如果合夥企業在一個月的截止日期內收到合夥人索取附表K-3資訊的請求,因此不符合標準 4,合夥企業必須向美國國稅局提交 K-2 和 K-3,並向提出請求的合夥人提供 K-3 附表。只需填寫提出請求的合夥人部分的附表K-2和K-3。
如果合夥企業在一個月的截止日期後收到合夥人索取附表K-3資訊的請求,則合夥企業可免于向美國國稅局提交 2022 納稅年度附表K-2 和 K-3或向未提出請求的合夥人提供 2022 納稅年度附表K-3的義務。
但是,合夥企業有義務在合夥企業提交表格1065之日,或在收到合夥人請求後一個月內,向提出請求的合夥人提供包含必要資訊的 2022 納稅年度附表K-3。
四、 附表 K-2 和 K-3申報豁免資格
1、 在報稅方面,如果所有合夥人都符合表格1116的豁免要求,並且合夥企業在一個月的截止日期前被告知合夥人有資格獲得該豁免,那麼美國國內合夥企業就沒有必要填寫附表 K-2 和 K-3。
如果合夥企業只有部分合夥人被告知有資格獲得表格1116的豁免,則合夥企業無需為這些豁免合夥人填寫附表 K-3。但是,如果合夥企業不符合國內申報例外的標準,合夥企業仍必須為其餘合夥人填寫附表 K-2 和 K-3。
2、 此外,合夥企業如果不從事任何外國活動,且有限合夥人的持股比例低於 10%,則有資格獲得附表 K-2 和 K-3 特定部分的申報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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