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臺灣與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稅負比較
一、 稅率和扣除額
香港居民
香港以應納所得額為計稅依據,薪俸採用15%的標準或2%- 17%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納稅人可以採用超額累進稅率計算薪俸稅,但按超額累進稅率徵收的薪俸稅,不得超過以扣除費用前的總所得乘以標準稅率計算出來的稅額。
香港現行的薪俸免稅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如下文表一及表二所列。
表一:免稅額和扣除額
項目 |
金額(港幣元) |
|
|
免稅項目 |
|
個人免稅額 |
120,000 |
已婚人士免稅額 |
240,000 |
子女免稅額(每名) |
100,000 |
子女免稅額(在每名子女出生的課稅年度,子女免稅額可獲額外增加) |
100,000 |
供養兄弟姐妹免稅額 |
33,000 |
供養年滿60周歲或以上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 |
40,000 |
供養年滿55周歲或以上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 |
20,000 |
供養年滿60周歲或以上之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額外免稅額(如與納稅人同住) |
40,000 |
供養年滿55周歲或以上之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額外免稅額(如與納稅人同住) |
20,000 |
單親免稅額 |
120,000 |
傷殘受養人免稅額(每名) |
66,000 |
|
|
扣除 |
|
個人進修開支 |
80,000 |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
80,000 |
居所貸款利息 |
100,000 |
向認可退休計劃支付的強制性供款 |
18,000 |
認可慈善捐款 [ (入息–可扣除支出–折舊免稅額) x 百分率 ] |
35% |
表二:香港薪俸稅累進稅率 (2015/2016年度稅率)
應課稅所得 |
稅率 |
稅款 |
首40,000 |
2% |
800 |
次40,000 |
7% |
2,800 |
次40,000 |
12% |
4,800 |
餘額 |
17% |
|
或以標準稅率15%計算,以較低者為準。以四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出的應交稅額沒有超過應稅所得15%的,按照累進稅率計算的結果交稅;如果計算出的應交稅額超過應稅所得15%的,按照應稅所得15%交稅。
臺灣居民
台灣個人所得是以家庭為單位,採綜合所得結算申報制,綜合所得包括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租賃、權利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財產交易、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的親屬,全年所取得以上各類所得的合計,就是綜合所得總額,綜合所得總額減免稅額及扣除額之餘額為綜合所得淨額。
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公式:
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綜合所得稅淨額
綜合所得稅淨額 × 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全部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應退稅額或應自行繳納稅額
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免稅額增加50%;2015年度每人免稅額分別為新臺幣85,000元,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其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免稅額為新臺幣127,500元。
扣除額:包含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兩類。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納稅人擇一採用對自己較為有利的方式。
2015年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為新臺幣9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為新臺幣180,000元。
列舉扣除額包含有捐贈、人身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依政治獻金法對政黨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對政治團體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之捐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與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等12項,並依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
特別扣除額包含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損失、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015年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上限為新臺幣128,000元。
表三:標準及列舉扣除額一覽表
分類 |
適用對象 |
扣除額 |
一般扣除额 |
||
标准扣除额 |
單身 |
90,000 |
夫妻合併 |
180,000 |
|
列舉扣除额 |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 |
所得總額20% |
對政府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 |
核實認列無上限 |
|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
每一申報戶最高不得超過所得總額20%,且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 |
|
人身保險費 |
24,000元/人 |
|
全民健保費 |
核實認列 |
|
醫藥費 |
核實認列 |
|
災害損失 |
核實認列 |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租金支出 |
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每戶30萬元/每戶12萬元,兩者擇一以高者申報 |
|
特别扣除额 |
||
特别扣除额 |
薪資所得 |
128,000元/人 |
身心障礙 |
128,000元/人 |
|
儲蓄投資 |
270,000元/戶 |
|
教育學費 |
25,000元/人 |
|
幼兒學前 |
25,000元/人 |
|
財產交易損失 |
不超過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
表四:2015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表
級距(新臺幣元) |
稅率 |
累進差額(新臺幣元) |
0 – 520,000 |
5% |
0 |
520,001 – 1,170,000 |
12% |
36,400 |
1,170,001– 2,350,000 |
20% |
130,000 |
2,350,001 – 4,400,000 |
30% |
365,000 |
4,400,001 – 10,000,000 |
40% |
805,000 |
10,000,001以上 |
45% |
1,305,000 |
中國大陸居民
中國大陸實行收入扣除基本費用後的餘額累積超額累進稅率,徵稅範圍包括工資以及薪資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以及經營所得、企業以及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以及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以及股息所得、財產承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它所得等所有收入。其中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為3% - 45%,起征點為3,500元,月收入超過3,500元開始徵稅, 實行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中國大陸工資薪金所得稅率如下文表三所列。
表五:中國大陸薪金所得稅稅率
級數 |
含稅級距(元) |
稅率(%) |
速算扣除數(元) |
1 |
0-1,500 |
3% |
0 |
2 |
1,500-4,500 |
10% |
105 |
3 |
4,500-9,000 |
20% |
555 |
4 |
9,000-35,000 |
25% |
1,005 |
5 |
35,000-55,000 |
30% |
2,755 |
6 |
55,000-80,000 |
35% |
5,505 |
7 |
80,000以上 |
45% |
13,505 |
除了上文提到的每個月人民幣3,500元的 免稅額外,中國大陸針對個人供養父母並沒有提供相應的免稅扣除,也沒有例如香港稅制所提供的居所貸款利息及個人進修等扣除項目。
從上述資料可見,香港、臺灣“個人所得稅”與內地個人所得稅比較,免稅項目較多,金額也較高,而中國大陸只有個人所得稅規定的起征免稅額;就稅率相比較而言,香港的個人所得稅率明顯比臺灣和中國大陸低很多。
二、 實例
香港居民
陳先生是香港居民,已婚並育有一子。其子今年15歲。陳先生之父母今年都已滿70周歲,其父母與陳先生同住,由其供養。同時,陳先生及其配偶還負責供養其配偶年滿70周歲之父母。陳先生全年收入是港幣96萬元,其中繳納強制公積金全年港幣1.8萬元。陳先生於相關納稅年度支付進修費用5萬元,另外支付住所房貸款利息8萬元。
陳先生在香港應交所得稅為:
項目 |
金額(港幣元) |
|
收入 |
960,000 |
|
扣除 |
已婚人士免稅額 |
240,000 |
子女免稅額 |
100,000 |
|
供養同住之60周岁以上父母免稅額 |
160,000 |
|
供養不同住之60周岁以上父母免稅額 |
80,000 |
|
個人進修開支 |
50,000 |
|
居所貸款利息 |
80,000 |
|
強制公積金 |
18,000 |
|
應稅所得 |
232,000 |
按四級累進稅率計算的應交稅金:
應稅所得 |
比例 |
金額(港幣元) |
首40,000 |
2% |
800 |
次40,000 |
7% |
2,800 |
次40,000 |
12% |
4,800 |
餘額112,000 |
17% |
19,040 |
應繳稅額總計 |
27,440 |
按應稅所得15%計算的應交稅金:232,000 X 15% = 34,800港元
由於按累進稅率計算出的稅款小於按15%計算出的稅款,因此,在香港陳先生全年應交稅款27,440港元。
臺灣居民
假設陳先生為台灣人已婚,育有一子,其子今年15歲,全家居住於台灣;陳先生之父母今年都已年滿70歲,其父母與陳先生同住,由其扶養;陳先生2015年全年薪資所得新台幣3,936,000元(即港幣960,000元,匯率為1:4.1),其中免稅所得伙食費新台幣28,800元,以及年終獎金新台幣 300,000元,公司依法代扣繳薪資所得稅額新台幣511,800元。陳先生的爸爸及媽媽各有銀行利息所得新台幣140,000元,陳先生夫妻及其受扶養親屬並無其他所得;另外支付健保費新台幣128,688元、醫藥費新台幣20,000元。
綜合所得總額=3,936,000-28,800+140,000×2=4,187,200
免稅額=85,000×3+127,500×2=510,000
一般扣除額 (標準) =180,000---採此法較有利
一般扣除額 (列舉) =128,688+20,000=148,688
薪資特別扣除額=128,000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0,000(每一申報戶能扣除的上限)
綜合所得淨額=4,187,200-510,000-180,000-128,000-270,000=3,099,200
應納稅額=3,099,200×30%-365,000=564,760
綜合所得稅(一個課稅年度)
項目 |
金額(新台幣元) |
全年薪資收入 |
3,936,000 |
扣除:免稅所得伙食費 |
28,800 |
父親銀行利息收入 |
140,000 |
母親銀行利息收入 |
140,000 |
綜合所得總額 |
4,187,200 |
減: 個人免稅額 |
85,000 |
配偶免稅額 |
85,000 |
子女免稅額 |
85,000 |
供養父母2人免稅額(70周歲以上) |
255,000 |
標準扣除額(夫妻合併申報) |
180,000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128,000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270,000 |
綜合所得淨額 |
3,099,200 |
稅率 |
30% |
減:累進差額 |
365,000 |
應納稅額 |
564,760 |
其中:公司應代扣代繳稅額 |
511,800 |
自行應繳納稅額 |
52,960 |
註1: 陳先生2015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為新台幣564,760元。
註2: 依所得稅法規定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繳納稅額為應納稅額減全部扣繳稅及可扣抵稅額後之餘額,其餘額為正數者應自行向國庫繳納,若為負數者,則依法可以申請退稅。
中國大陸居民
假如王先生為中國大陸公民,其全家都居住於中國大陸。王先生年薪為人民幣768,000元(即港幣960,000元,匯率為1:0.8),其中月薪為人民幣 50,000元/月,年終一次性獎金為人民幣168,000元。
王先生居住於上海,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之五險一金個人繳納部份:按照2015年上海市職工社會保險與住房公積金繳費標準16,353元,王先生職工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部分個人繳納百分比分別為10.50%與7.00%,金額為1,717.10元/月與1,145.00元/月。
王先生在中國大陸應交個人所得稅為:
月工資薪金納稅義務:(每月)
項目 |
金額(人民幣元) |
|
月收入 |
50,000.00 |
|
扣除: |
免稅額 |
3,500.00 |
五險一金(個人部分) |
2,862.10 |
|
應納稅所得額 |
43,637.90 |
|
稅率 |
30% |
|
速算扣除數 |
2,755.00 |
|
每月工資薪金應納個人所得稅 |
10,336.37 |
數月獎金納稅義務:(一次性)
項目 |
金額(人民幣元) |
收入 |
168,000.00 |
應納稅所得額 |
168,000.00 |
稅率 |
25% |
速算扣除數 |
1,005.00 |
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 |
40,995.00 |
綜上所述,全年納稅義務:(工資薪金及全年一次性獎金)
項目 |
金額(人民幣元) |
工資薪金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 |
10,336.37 |
工資薪金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 |
124,036.44 |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 |
40,995.00 |
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合計 |
165,031.44 |
從以上的舉例計算可以看出,在相同金額的工資薪金收入情況下,香港薪俸稅為港幣27,440元/人民幣21,952元,臺灣個人所得稅為新臺幣564,760元/人民幣112,952元,中國大陸的個人所得稅為人民幣165,031.44元,本例顯示結果,同樣的薪資收入中國大陸的個人所得稅稅負最高,香港的個人所得稅稅負最低,其主要原因是香港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明顯要低很多,而中國大陸不僅不能享受以家庭為單位的申報方式,而且免稅及扣除項目最少。
如果您需要任何協助或進一步的資訊,煩請您流覽本所的官方網站 www.kaizencpa.com或通過下列方式與本所專業會計師聯繫:
電話: +852 2341 1444
手提電話:+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Line/微信: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