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公司法之股權轉讓規則
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規則進行了修訂。根據新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法律程式如下:
- 書面通知其他股東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現有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雖然不再需要取得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但仍有義務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以便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四條。
- 行使或放棄優先購買權
其他股東收到書面通知後,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若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則應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四條。
- 變更股東名冊及登記
股東股權轉讓時應書面通知公司,請求變更股東名冊並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拒絕或者在合理期限內不予答覆的,轉讓人及受讓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權受讓人自記載于股東名冊起可以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
- 公示股權變更信息
股權轉讓變更登記完成後,公司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股權變更資訊,並確保資訊真實、準確和完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條。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八條明確規定了:
-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出資期限屆滿前轉讓未出資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 轉讓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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