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日本全國已基本落實個人住民稅的特別徵收制度,各地方公共團體表現出普及貫徹特別徵收制度的深度傾向。目前,除非存在充分理由,否則日本企業均以特別徵收方式源泉徵收員工的個人住民稅。
特別徵收制度是幫助日本地方政府確保地方財政的方式之一。日本總務省的調查數據顯示,特別徵收的徵收率近100%,可基本避免少繳漏繳,與此同時,普通徵收的徵收率較低,在2012-2016年的平均徵收率不足95%。
本指引中,啟源將參照日本的地方稅法,簡要介紹日本企業員工個人住民稅的特別徵收制度,提供給啟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另外,本所可提供日本社會保險加入及工資計算之服務,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日本各都、各區、各市、各町、各村的地方公共團體圍繞福祉、保健、教育、消防、垃圾處理、公園、道路等日常生活所及範圍內進行著各類工作,以確保當地居民可以享受豐富、健康的生活。
個人住民稅,是作為上述工作費用的財源,由各居民根據自身能力共同分擔的稅金。個人住民稅由都道府縣民稅及區市町村民稅組成,徵收機關是居民于每年1月1日所居住的區市町村(各級政府)。
二、 特別徵收
個人住民稅的特別徵收,指雇主(支付薪資人士)每月應從支付予員工(納稅義務人)的薪資中,源泉徵收該員工的個人住民稅,並代員工繳納至員工住址所在的區市町村之制度。擁有所得稅源泉徵收義務的雇主,同時擁有從薪資中代扣代繳員工的個人住民稅的法定義務。
在上一年(1月1日~12月31日)取得薪資,並在本年4月1日取得雇主支出薪資的員工,為特別徵收的對象。上述“員工”包括正式員工、短期雇用者、兼職人員、零工、役員等所有員工。
個人住民稅有另外一種繳稅方式——普通徵收。普通徵收指,主要擁有事業所得的人士根據區市町村發出的納稅通知繳納稅金之制度。繳納次數為1年4次,通常分別於6月、8月、10月、12月(或1月),因各區市町村而異。
三、 特別徵收義務人
根據地方稅法第41條、第321條之4、第328條之5第1項,擁有所得稅源泉徵收義務的雇主將由區市町村指定為特別徵收義務人(日文“特別徴収義務者”),但平時向不超過2名家務工支付薪資之人士除外。
但是,如果員工符合下列任意一項情況,則雇主可以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薪資支付報告書(日文“給与支払報告書”)時一併提交《普通徵收轉換理由書(日文“普通徴収切替理由書”)》,將可能作為例外允許該員工採用普通徵收方式繳納個人住民稅。
1、 員工總人數(不含符合下列條件的員工)不超過2人;
2、 已在其它的事業所被特別徵收;
3、 薪資較低無法代扣稅額;
4、 非按月支付薪資;
5、 個體商戶的事業專職者;
6、 在5月31日前離職或預計離職。
四、 特別徵收的手續流程
就一般情況,簡要而言,按以下流程特別徵收:
1、 雇主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區市町村提交薪資支付報告書;
2、 區市町村計算各員工的個人住民稅的稅額;
3、 雇主提交薪資支付報告書後,如在4月1日有不在職的員工,應在4月15日之前向區市町村長報告情況;
4、 在每年5月31日之前,雇主將收到由員工於1月1日住址所在區市町村發出的《特別徵收稅額決定通知書,隨後交付通知書予員工;
5、 《特別徵收稅額決定通知書》中記載了6月至明年5月期間各員工應被雇主源泉徵收之住民稅的年稅額及每月均攤稅額,雇主在上述期間內從員工薪資中源泉徵收通知書中記載之個人住民稅額;
6、 雇主應在下個月的10日前,于區市町村(或金融機關、郵政銀行等)繳納相關源泉徵收的住民稅。平時員工人數不足10人的,經區市町村長的審核同意,可享受繳納特例,於每年的12月及6月一次性繳納6個月的源泉徵收住民稅,無需每月繳納。
五、 相關罰則
如特別徵收義務人拒絕採用特別徵收、或未按時代繳員工的個人住民稅,導致員工的個人住民稅出現滯納,則區市町村徵稅部門將向特別徵收義務人發出督促狀,收到督促狀後仍未在規定期限內補齊稅款的,徵稅部門有權基於地方稅法331條扣押、沒收特別徵收義務人的財產。
特別徵收義務人(雇主)或納稅人(員工)為逃避滯納處罰,故意隱瞞、損壞、處理財產,或拒絕回答徵稅部門官員的提問、檢查,或提供虛假陳述、會計資料,經查明,將額外受到罰款或監禁等處罰。
六、 特別徵收的優缺點
對於員工而言,特別徵收制度可以省去員工前往金融機構納稅的工夫,員工無需擔心逾期納稅。另外,相較於1年徵收4次的普通徵收,特別徵收1年分為12次徵收,每次所徵收的稅額較低。對於雇主而言,由於個人住民稅的稅額是由區市町村的政府機構人員進行的,採用特別徵收制度後不需要如所得稅般計算稅額及年末調整,但同時也多承擔了一項法定義務,增加雇主的工作量及用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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