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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後的出資責任

 

已於202471日生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後轉讓人及受讓人需承擔的出資義務及責任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 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首先應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部分股權出資的義務。如股權轉讓完成後,受讓人未能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則轉讓人應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 轉讓出資期限屆滿但存在出資瑕疵的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出資期限屆滿但存在出資瑕疵的股權,轉讓人及受讓人應在出資不足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受讓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存在出資瑕疵情形的,則應由轉讓人承擔責任。

 

出資瑕疵包括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所認繳的出資額。

 

  • 新規定的溯及力

 

根據202471日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在新《公司法》生效前已完成的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轉讓,如受讓人未能按期足額繳納出資,關於轉讓人及受讓人出資責任的認定,應適用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即轉讓人應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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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後的出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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