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團體簡介
社會團體,指的是由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一、 社會團體的特性
1、 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2、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3、 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國家政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4、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搆、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
5、 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搆;
6、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搆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搆;
7、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8、 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二、 社會團體的設立
在中國申請設立一家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 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 有固定的住所;
4、 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 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6、 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三、 社會團體的名稱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上述字樣。
四、 社會團體的變更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業務範圍、活動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動資金和業務主管單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五、 社會團體的註銷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1、 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 自行解散的;
3、 分立、合併的;
4、 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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