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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育兒假及護理假實施細則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兒假。而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廣東省戶籍夫妻,年滿六十周歲,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護理假;患病住院治療的,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假。

 

為貫徹落實上述育兒假及護理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3111日聯合發佈了一則通知,對以下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

  1. 育兒假的申請按周年計算,即以子女周歲作為計算年度。
  2. 育兒假不可疊加,如有兩個以上子女同時在3周歲以內,父母雙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兒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滿3周歲。
  3. 在同一計算年度內,育兒假可以拆分申請,原則上不超過2次。
  4. 符合規定的獨生子女父母,雙方或一方為廣東省戶籍的,一方年滿六十周歲,其子女即可享受護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療(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住院證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假。
  5. 護理假不可疊加,父母雙方均滿六十周歲,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護理假;患病住院治療的,每年累計也不超過十五日。
  6. 護理假的申請按自然年計算,在同一計算年度內可以拆分申請,原則上不超過2次。
  7. 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得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8. 育兒假、護理假不計入職工帶薪年休假假期。
  9.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自2021121日實施後,職工符合育兒假、護理假的休假條件,但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安排職工休育兒假、護理假的,職工提出補休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職工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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