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務
外幣匯率折算
中國《會計法》第十二條規定,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然而,中國稅法與會計法關於外幣折算的規定不一,各個稅種關於折算匯率的具體規定亦不盡相同,以下為各主要稅種的外幣匯率折算規定:
一、 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
企業如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以上稅種的銷售額,應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折算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企業應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折算率,確定後12個月內不得變更。
二、 企業所得稅
1、 預繳企業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 年度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預繳稅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計算,只就該納稅年度內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部分,按照納稅年度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3、 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企業少計或者多計所得的,應當按照檢查確認補稅或者退稅時的上一個月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將少計或者多計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應補繳或者應退的稅款。
三、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按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申報的上一月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終了後辦理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人民幣以外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四、 印花稅、契稅
印花稅、契稅以按照納稅(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算。
五、 房產稅
房產稅以繳款上月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
六、 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按照申報納稅之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
七、 進出口環節稅費
企業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及有關費用如以外幣計價,海關按照該貨物適用稅率之日所適用的計征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計算完稅價格。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征匯率為上個月第三個星期三(法定節假日順延採用第四個星期三)中國銀行的外匯折算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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