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8年第18號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及現行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現將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爲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轉登記納稅人)的,其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爲(以下稱出口貨物勞務、服務),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和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
自轉登記日下期起,轉登記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服務,適用增值稅免稅規定,按照現行小規模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出口貨物勞務、服務的時間,按以下原則確定:屬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爲准;屬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爲,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爲准;屬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爲准。
二、 原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貨物勞務、服務,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幷參與免抵退稅計算。上述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上述轉登記納稅人發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五條所述情形、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或者退運等情形,需要調整“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應據實調整,準確核算“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變動情况。
三、 原實行免退稅辦法的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貨物勞務、服務,尚未申報免退稅的進項稅額可繼續申報免退稅。
上述尚未申報免退稅的進項稅額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中,用於申報免退稅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轉登記納稅人不申請進行電子信息稽核比對,應經主管稅務機關查詢,確認與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電子信息相符且未被用於抵扣或退稅。
四、 轉登記納稅人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後,應按照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
委托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稱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轉登記納稅人,應在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向綜服企業結清該轉登記納稅人的代辦退稅款後,按照規定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撤回。
五、 轉登記納稅人再次登記爲一般納稅人的,應比照新發生出口退(免)稅業務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辦理出口退(免)稅有關事宜。
六、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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