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
爲完善增值稅制度,進一步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現將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爲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
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爲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三、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4月4日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爲:
(一) 從事貨物生産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産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爲主,幷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 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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