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公司設立登記後的維護責任簡介

 

 

當公司於臺灣註冊成立後,公司必須根據臺灣《公司法》、《營業稅法》、《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定期更新其財務記錄、編制財務報表、安排于臺灣執業審計師對其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工作,以及按規定于指定期限之內向工商登記主管部門及稅務主管部門提交各項申報表。

 

一、 通知經濟部關於公司的各項變更

 

公司設立後,如發生以下各項變更,公司必須遞交申請書及相關應備文件、於規定期限之內,通知台灣經濟部:

1、   變更公司登記資本額、發行股份及減少股份

2、   變更公司名稱及增加營業項目

3、   變更公司董事(辭職、新委任)或變更董事的個人資料

4、   變更登記地址

 

二、 通知國稅局關于以下事宜的變更

 

公司開始營業後,如果發生以下變更,公司必須於規定時間內遞交申請書及相關應備文件至國稅局:

1、   變更公司登記資本額、發行股份及減少股份

2、   變更公司名稱及增加營業項目

3、   變更公司董事長(辭職、新委任)

4、   變更登記地址

 

三、 年度會計表册之編製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編造下列表册,分送各股東,請股東承認,表册送達後超過一個月股東未提出异議者,視爲承認:

1、   營業報告書。

2、   財務報表。

3、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四、 營業稅申報

 

依照台灣《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的規定,公司于辦竣營業人登記後,除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幷申報。

 

例如,1-2月份的營業稅應於3月15日以前報繳。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1年度內不得變更。

 

五、 企業所得稅申報

 

公司爲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幷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幷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除符合免辦理暫繳之相關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爲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幷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幷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但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减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减前述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之結算稅額。其屬總機構在臺灣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再就截至上年度未分配之前一年度盈餘及其應加徵10%之稅額辦理申報。

 

六、 財務報表審計

     

根據臺灣《公司法》第20條規定,當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由董事會編造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審計),監察人查核後再提請股東會承認已完成法定的年度决算程序。至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是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則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然而,臺灣企業若屬公開發行公司,除依據「公司法」及臺灣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相關規定辦理外,尚須依據「證券交易法」及其「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相關規定」辦理。依據「證券交易法」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表,須由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且應於規定期間內辦理公告幷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此外,上市公司及上櫃公司幷應於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公告幷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

 

七、 備存記錄及文件

 

所有台灣公司,都必須根據法律法規之規定,備存下述記錄及文件:公司變更登記核准函、核准後變更登記表、營業人變更核准函、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之記錄,更新的財務記錄、公司印章、相關表册(包括股東名册、董事名册等)。

 

八、 備存會計記錄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的會計憑證,公司根據原始憑證(外來、對外及內部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收入、支出及轉帳傳票),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公司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性質特殊者,並得設置紀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帳簿。

 

公司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决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至於依照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等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决算程序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而納稅收據的保存年限,則為避免將來查證欠稅時引起爭執,亦以保存 5年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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