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公司財務報告編制責任簡介
在臺灣,企業須依據臺灣一般公認會計準則(GAAP)保留會計記錄及編制年度財務報表。臺灣的GAAP在很大程度上遵循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美國通用會計準則。另外,根據臺灣所得稅稅法的規定,臺灣的營利事業必須保存足夠及準確的會計記錄及支持文件從而可以準確計算其應稅所得。
一、 編制財務報表之要求
根據《公司法》規定,臺灣有限公司於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後,董事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册,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如表册送達後逾一個月未提出异議者,視爲股東承認。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于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爲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可不用再提取。
除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約定,或股東全體之同意,另外提取特別盈餘公積。
二、 編制財務報表之依據
《商業會計法》規範非公開發行公司衡量會計資訊適用順序,依序為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換言之,依公司法設立之有限公司,須根據台灣的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制財務報表。
三、 會計年度及變更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凡屬公司組織者,其會計基礎應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上會計年度應爲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呈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訖日期。
新設立之有限公司,成立當年度若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四、 財務報表審計
根據臺灣「公司法」第20條規定,當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由董事會編造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監察人查核後再提請股東會承認已完成法定的年度决算程序。至于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是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則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然,臺灣企業若屬公開發行公司,除依據「公司法」及臺灣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相關規定辦理外,尚須依據「證券交易法」及其「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相關規定」辦理。依據「證券交易法」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表,須由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且應于規定期間內辦理公告幷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此外,上市公司及上櫃公司幷應于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公告幷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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