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限合夥法之重要內容簡介
臺灣法院於2015年三讀通過《有限合夥法》,該法在現行公司、獨資合夥外,創設另一種商業組織,提供單純投資者(有限合夥人)與積極經營者(普通合夥人)共同經營商業活動之新選擇。有限合夥主要是參考英美法系的 Limited Partnership制度,不若公司組織以永續經營爲目標,有限合夥適合專案型之商業活動,亦有別於現行民法之合夥爲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之有限合夥人如公司之股東般,僅需負出資之責任。另外,最重要的,該法亦賦予有限合夥如公司一般,具有法人資格,亦較一般合夥在運作上更為方便。
不同於公司組織需依照公司法之相關規定訂定章程,有限合夥係由合夥人以契約方式爲之,且不若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下有許多限制,合夥契約對於有限合夥之營運,增加許多的彈性,包括選舉代表人、業務執行、出資額之轉讓及退夥、盈餘分配案之提出及分配比例等,均可在合夥契約約定,不受法令强制規定之限制。
一、 有限合夥組織概述
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主要是由1人以上之普通合 夥人(General Partner)及1人以上之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依據合夥契約共同組成、具有法人格之組織體。原 則上普通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之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有限合 夥人則僅就其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負責。
二、 有限合夥組織之特性
1、 得於合夥契約中明定合夥存續期限,與公司永續經營不同,適用專案型、創投、影視文創產業。
2、 投資者與經營者分離:有限合夥人僅負責出資,合夥業務管理則交 由普通合夥人負責,提供單純投資者與積極經營者合作新模式,確 保創業團隊之主導性。
3、 普通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但有限合夥人以出資額為 限,對有限合夥組織負責。
4、 允許不同出資種類:現金、現金以外之財產、信用或勞務出資。
5、 彈性之收益分派機制:允許各合夥人以契約約定盈餘分派的方式, 及1年不以分派1次盈餘為限,得提高普通合夥人得享有分配之比 例。
6、 人合組織,重視個人特性、合夥人間約定。
7、 增加商業組織選擇性、賦予法人格,並與國際實務接軌,吸引外國 資金投入。
三、 有限合夥法重點簡介
1、 由實際經營業務之無限責任普通合夥人(可為僅負有限責任之公司), 及就出資額負責之未實際經營有限合夥人組成可享受權利,負擔義 務之法人營運主體。
2、 有限合夥應依《有限合夥法》規定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有限合夥名義, 經營業務或為法律行為。
3、 普通合夥人得以現金、現金以外之財產、信用或勞務出資,充分發揮人力成本;有限合夥人得以現金、現金以外之財產出資。
4、 有限合夥運作,可以合夥契約約定,如表決權計算方式、代表人選 任門檻、排除競業競止、盈餘分派、業務執行、分次出資、取回及 轉讓、入夥、退夥等,較公司組織具有彈性,對於經營者而言,具 有激勵機制。
5、 容許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於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後,可在台灣境內營業。
附表1 - 有限合夥與公司組織之主要异同
|
有限合伙 |
公司组织 |
法人资格 |
具有 |
具有 |
股东责任 |
普通合夥人:無限責任 |
僅負出資之責 |
出资种类 |
普通合夥人:現金、現金以外財產、信用、勞務、其他利益。(信用與其他利益出資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
現金、現金以外財產 |
分次出资 |
可以 |
不可 |
会计师资本额查核签证 |
1、非現金出資;且 |
一律需要 |
营运之主要依据 |
合夥契約 |
公司章程 |
代表人 |
由普通合夥人中選任 |
由董事選出董事長 |
负责人 |
普通合夥人 |
董事 |
取回出资额 |
除合夥契約另有約定,不得取回。 |
可以減資方式取回。 |
转让出资额 |
除合夥契約另有約定,應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 |
有限公司:需一定比例股東同意。 |
盈余分配 |
以合夥契約所約定之期限 |
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 |
如果您需要任何協助或進一步的資訊,煩請您流覽本所的官方網站 www.kaizencpa.com或通過下列方式與本所專業會計師聯繫:
電話: +852 2341 1444
手提電話:+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Line/微信: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