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已注銷香港公司以行政方式申請恢復註冊指引

 

在新《公司條例》(香港法律第622章)於2014年3月生效之前,任何人如擬申請恢復一家已撤銷註冊公司之註冊地位,則該人士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請,並且得到法院的批准後,才可以成功恢復註冊。

 

新《公司條例》引進了一種新的申請恢復註冊的方式,即“行政方式恢復註冊”。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申請無需經由法院批准,簡化了公司申請恢復註冊之程式,也從而降低了申請恢復註冊之成本。

 

一、 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

 

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是新《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引進的一種新的恢復公司註冊的方式。該方式適用於被公司註冊處處長剔除名稱(除名)之公司申請恢復註冊。但是,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不適用於由公司股東或者董事主動申請撤銷註冊而後申請恢復註冊之情況。恢復註冊通常用於公司因沒有提交周年申報表而被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剔除名冊。

 

二、 申請恢復註冊之主要原因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752條之規定,如某公司根據本部或《公司 ( 清盤及雜項條文 ) 條例》( 第 32 章 )第 226A、 227、 239 或 248 條解散,則在緊接解散前歸屬該公司或以信託形式為該公司持有的所有財產及權利,即屬無主財物並歸屬香港政府。

 

申請恢復註冊的主要目的,因此主要是為了取回于註銷公司時,沒有妥善處置而因此於註銷後被認定歸屬香港政府並被香港政府取去之財產。例如,公司沒有在申請登出前提取銀行存款並關閉帳戶,公司註銷後,銀行帳戶即被凍結,未提取之存款餘額即歸屬香港政府所有。又例如,公司于註銷時,仍有應收未收賬款、按金、押金或退稅,公司註銷後,因主體已不存在,不能取回該等自己。

 

申請恢復註冊幾乎是取回該等資產及資金的唯一途徑。

 

三、 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之限制

 

在新《公司條例》(香港法律第622章)於2014年3月生效之前,申請恢復註冊的唯一途徑是向香港法院申請並得到批准。新公司條例引進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申請恢復註冊無需經由法院批准,簡化了公司申請恢復註冊之程式,也從而降低了申請恢復註冊之成本。

 

但是,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並不適用於所有情況。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的其中一個主要限制是公司必須是根據新公司條例(香港法律第622章)第746及747條,或前條例(舊公司條例,香港法律第32章)第291條而被除名(剔除名稱)。上述條款允許香港公司註冊處處長因公司沒有提及周年申請報、及在再次提醒之後仍然沒有提及周年申報表的情況下而認為公司已經沒有需要,從而把該公司除名(即把該公司之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該等條款之規定令到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不適用於公司股東或董事主動申請撤銷註冊而後申請之情況。並且,該等申請必須於公司被除名後的20年之內提出。

 

四、 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之程式

 

根據法律要求,只有原公司的股東或董事(即公司撤銷註冊時為公司之股東或董事)可以提出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之申請。任何其他人士,如欲申請恢復公司註冊,仍須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請並得到批准。

 

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的第一步是向香港政府申請一份“不反對恢復註冊確認函”。得到該份函件後,申請人即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恢復註冊。

 

如果申請得到接受,公司註冊處即會於政府憲報刊登通告,正式恢復公司的註冊地位。公司恢復註冊的日期為刊登於憲報之通告的日期為准。

 

五、恢復註冊之效果

 

任何公司根據《公司條例》第十五部第四分部第一次分部恢復註冊、重新列入公司登記冊,則該公司須被視為一直持續存在,猶如它不曾解散一樣。並且,香港法院可應任何人的申請,作出其認為公正的指示及命令,以儘量使該公司及所有其他人的境況不變,猶如它不曾解散一樣。但是,該等申請必須在該公司恢復註冊後的三年內提出。

 

六、 利益與成本比較
 

申請恢復註冊前,申請人(即公司未曾註銷前之股東及董事)應該仔細計算申請恢復註冊之成本。事實上,申請恢復公司註冊的成本可能頗為高昂。申請恢復註冊時需要向香港公司註冊處支付恢復註冊之手續費,而更為重要的是,申請人還需要提交之前年度未曾提交的周年申報表以及繳納相關的登記費及罰款,即之前導致公司被剔除名冊的未曾提交的周年申報表。很多的情況是,公司很多年沒有提交周年申報表,補交該等周年申報表的費用是每年港幣3,480元。

 

另外,除了提交周年申報表,申請人還需要更新之前未曾更新的商業登記證及繳納指定金額的商業登記費。如果多年沒有提交周年申報表及更新商業登記證,則該等罰款、商業登記費以及申請恢復註冊本身之費用可以頗為高昂。

 

因此,在申請恢復註冊前,申請人需要仔細計算申請恢復註冊所涉及的成本費用,與申請恢復註冊後可以得到的利益相比較,然後決定是否應該提出。

                                                                                              

七、 申請恢復註冊外的其他選擇

 

在某些情況下,申請恢復註冊並非唯一的選擇,註冊成立一家全新公司可能是一個可行的替代辦法。申請人可以考慮註冊一家相同名稱的公司。而如果該公司名稱已被他人註冊,則申請人可以考慮注一家名稱與原公司名稱稍微不同的公司。通常,這是一個更備成本效益及快捷的辦法。尤其如果申請恢復註冊的目的並非取回原公司之非流動及流動資產。

 

 

 

 

如果您需要任何協助或進一步的資訊,煩請您流覽本所的官方網站 www.kaizencpa.com或通過下列方式與本所專業會計師聯繫:

電話: +852 2341 1444

手提電話:+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Line/微信: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電郵:info@kaizencpa.com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笨Ben 的頭像
笨Ben

笨Ben的部落格

笨B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