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不營運私人公司申請撤銷註冊簡介
如果一家香港公司屬於不營運公司並且不是資不抵債,或者已經停止營業超過三個月,而股東或董事希望解散公司,則公司可以向註冊處申請撤銷註冊。申請撤銷註冊時,公司之股東及董事必須做出某些公司條例所規定之聲明。任何人如做出虛假聲明或者向公司註冊處提交虛假資料,則可能會被罰款。如果情節嚴重者,則更可能被監禁。
本文旨在簡介介紹香港公司申請撤銷註冊之條件、程序及相關事宜。
一、 申請撤銷註冊之條件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之規定,香港公司如果已經沒有營業,則公司本身或其董事及股東,可以向相關公司註冊處申請撤銷註冊。但於提交申請時,公司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1、 公司所有股東同意申請撤銷註冊;
2、 申請撤銷註冊之公司從沒有開始營業,或者已經於申請撤銷註冊的三個月之前停止營業;
3、 公司沒有未結清之債務;
4、 公司沒有未結清之訴訟;
5、 公司之固定資產沒有含有坐落於香港之不動產(即房地產);及
6、 如果申請撤銷註冊之公司為控股公司,則其所有字公司的固定資產沒有含坐落於香港之不動產。
二、 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
根據公司條例規定,公司於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撤銷註冊時,必須夾附一份又香港稅務局發出、聲明稅務局局長不反對公司申請撤銷註冊之通知書。而稅務局局長只會於公司滿足下述條件下方會發出不反對撤銷註冊通知書:
1、 公司自註冊之日起至申請撤銷註冊之日止,沒有開始營業,或者已經停止經營;
2、 公司不會於其後開始營業或重新開業;
3、 公司已經妥善處置其所持有之存貨、房產及證券,如有;
4、 公司沒有應付之稅項,包括所得稅、物業稅、印花稅、商業登記費,與前述各項有關之罰款及處罰,及法院費用;
5、 公司沒有未處置之根據稅務條例所負有責任。這些責任包括提交稅務局之前已經發出指申報表,如果公司有應稅利潤,則需要以書面方式通知稅務局之責任;
6、 沒有未結之稅務局之查詢;
7、 沒有未結之針對稅務局稅務評估提出之反對或上訴。
三、 不可申請撤銷註冊之公司
下述業務類型之公司不能申請撤銷註冊:
1、 銀行條件所定義之授權機構
2、 保險公司條例所定義之承保人
3、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持有牌照之公司
4、 上述任何種類公司之母公司。及
5、 任何公司在申請撤銷註冊之前的五年之內屬於上述任何類型之公司。
四、 撤銷註冊之後果
公司正式撤銷註冊後,如果仍有未處置之資產,包括以信託方式為公司持有之資產,即歸屬香港政府所有。換言之,任何財產,包括不動產及動產,如果於公司撤銷註冊之前沒有處置,則該等財產於公司正式撤銷註冊後即視為屬於香港政府之財產,會被香港政府收走。
因此,當公司正式提交撤銷註冊之申請前,公司必須先行償還其負債及處置其資產。尤其重要的是,公司必須先行收回應該收回之按金及押金,清空銀行結餘及關閉銀行賬戶。
五、 撤銷註冊後之責任及債務
1、 公司及董事等之債務
雖然公司已經根據公司條例之規定正式撤銷註冊,公司的董事、經理及成員如仍有未清結之債務,則仍會繼續存在,如公司仍未撤銷註冊。
2、 保存賬目
公司撤銷註冊後,公司撤銷註冊之前出任公司董事之人士有責任繼續保存公司的賬目,為期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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