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新加坡就業准證簡介

 

就業准證(Employment Pass, EP),是新加坡政府簽發給予外國專業人士雇員、經理及新加坡公司之股東或者董事,以便其到新加坡工作之主要簽證。

 

新加坡就業准證首次簽發時,有效期一般爲一到兩年,期滿前可以申請更新。新加坡就業準確允許其持有人可以於新加坡工作及生活,可以自由進出新加坡而無需每次申請入境簽證。

 

新加坡就業准證持有人即具備申請成爲新加坡永久居民之資格。

 

一、 新加坡就業准證申請要求

 

申請新加坡就業准證,申請人的工資不得低於新加坡幣3,300元。申請人並且需具備一項或多項下列資格:

  • 從受認可之大學得到之文憑或者學士學位(出名、重點大學更佳)
  • 專業資格
  • 專家技術
  • 豐富之管理工作經驗

 

新加坡人力資源部會就每個申請作出評估。以下因素,於新加坡人力資源部評估申請人之申請時,也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

  • 申請人之工資;
  • 申請人之年紀;
  • 申請人受聘職位之角色及責任;
  • 申請企業(雇主)的信譽;
  • 申請企業(雇主)之實收資本(注册資本)
  • 申請人現時之國籍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申請人持有一個受認可之學歷資格,例如某個出名大學的學士學位,也不代表申請一定會獲得批准。因此除了學歷各自,其他因素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相同的,如果申請人具備其他專業資格、專家技術等特別之技術或者技能,那麽及時申請人的學歷較低,申請也可能獲得批准。

 

二、 申請就業准證所需文件

 

新加坡就業准證之申請人需要準備及提交以下文件及資料:

  • 申請人之簡歷;
  • 學歷證書即以前工作之證明;
  • 護照複印本(顯示個人資料之頁面)
  • 申請人之近照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上述文件幷非以英文編制,則申請人需要提交官方之翻譯版本(即經由具備資質之翻譯公司翻譯之版本)。

 

三、 就業准證申請流程

 

新加坡就業准證需要其新加坡雇主或者新加坡代理辦理。下述程序以啓源受客戶委托代辦就業准證之程序爲例。

 

1、   程序及時間

 

首先,本所會向客戶提供申請就業准證所需文件及資料清單。客戶按本所所提供之清單準備文件及資料。

 

其後,客戶把所準備之文件及資料以電郵方式發送給啓源。啓源收到後,對該等文件進行審閱。

 

如果啓源發現客戶所提供之文件或資料幷不足够或者完整,啓源之專業顧問與客戶進一步溝通。

 

如果文件齊全,啓源即向新加坡人力資源部門提交申請文件。

 

如果申請順利,人力資源部會於2至4個星期內批准申請,簽發原則性批准函(IPA)給申請人。

 

2、   批准及領取就業准證

 

當批准申請人之申請後,新加坡之人力資源部會以電郵方式向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發出一份原則性批准函(In-Principal Approval, IPA)。申請人於領取就業准證時,必須出示原則性批准函。原則性批准函之有效期自其發出之日起,6個月之內有效。

 

領取就業准證時,申請人應該提交:

  • 原則性批准書一份;
  • 護照尺寸之近照一張;
  • 護照原件及入境卡;
  • 體檢報告(如果原則性批准文件注明申請人需要體檢報告)
  • 原則性批准書所注明的其他文件。

 

就業准證申請人可以於其居住所在地的醫院或者診所進行身體檢查幷出具體檢報告,或者於新加坡之醫院或者診所進行體檢及出具體檢報告。新加坡的大部分診所都可以於一日之內完成體檢幷出具體檢報告。

 

四、 新加坡就業准證持有人具備申請永久居民之資格

 

新加坡就業准證的持有人,基本就具備通過新加坡的專業、技術或熟手勞工計劃申請成爲新加坡的永久居民。雖然,從申請得到就業准證後需要等候多久才可以申請成爲永久居民,法律幷沒有作出明確之規定。但是,鑒於申成爲新加坡永久居民的其中一份文件是最少6個月的新加坡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因此一般而言,最起碼應該到新加坡工作後的6個月之後才開始辦理永久居民身份之申請。而對於Q1類別就業准證之持證人申請成爲新加坡之永久居民,則一般而言,應該等待兩年或者以上。

 

 

 

如果您需要任何協助或進一步的資訊,煩請您流覽本所的官方網站 www.kaizencpa.com或通過下列方式與本所專業會計師聯繫:

電話: +852 2341 1444

手提電話:+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WhatsApp/Line/微信: +852 5616 4140

Skype: kaizencpa

電郵:info@kaizencpa.com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笨Ben 的頭像
    笨Ben

    笨Ben的部落格

    笨B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