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稅務優惠政策簡介
爲鼓勵新加坡國內外的投資者,新加坡政府實施了多項稅收優惠政策。此類獎勵措施,無論以所得稅豁免的形式,還是以優惠稅率的形式,都以促進幷利於新加坡社會及經濟發展的相關經濟活動爲目的。
經過多次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新加坡現時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只有17%。另外,新加坡針對新設公司而推出之稅收減免措施,例如,豁免新設企業首10萬新加坡元之應稅所得等等,新加坡現時已經成為世界上稅負最具競爭力的國家之一。本文旨在簡單介紹新加坡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供本所現有或潛在客戶參考。
一、 稅務優惠種類
新加坡的稅收優惠政策,一般分爲兩種,即法定獎勵(無需另外申請)和酌情獎勵(需向相關政府機構申請)。
1、 法定獎勵
法定獎勵是指無需事先取得政府機構的批准,對於各行業經濟活動都適用,以增加稅收减免的力度或以發放津貼的形式的獎勵措施。
例如:生産力及創新優惠項目(PIC)下的稅收加倍减免和津貼,對研究開發(R&D)費用,市場推廣費用的稅收加倍减免,對收購和兼幷活動,以及符合資格的知識産權的抵减等。企業需要自身評估其符合資格條件後,再通過企業年度稅務申報向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提交稅收優惠申請。
2、 酌情獎勵
酌情獎勵則是由相關政府機構,包括經濟發展局(EDB),新加坡國際企業發展局(企發局 IE Singapore),新加坡海工和港口管理局(MPA)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管理及授予的獎勵項目。
該獎勵項目涉及廣泛,其中包括製造業,航運,貿易,金融服務業等多種行業,及從事政府重點扶持的經濟與科技發展領域的商業活動。
獎勵方式通常是以免稅和優惠稅率的形式,期限爲5至10年幷可視情况而更新延期。稅收獎勵的相關要求是根據不同的個案而定,具體的條件、支持的力度和期限的長短將根據向有關政府機構的申請而定。
二、 新成立的公司稅務優惠
1、 稅收減免措施
根據新加坡稅法規定,符合下述條件的公司(除2013年2月25日之後成立的投資控股公司和房地産開發公司),在公司成立後的首三個預估稅年度內(會計年度或稅務年度),其首30萬新加坡元的應稅收入可以獲得以下稅務减免(不包括新加坡稅務减免的股息):
- 對於常規應稅收入的首10萬新元可全額免稅,及
- 接下來20萬新加坡元的應稅收入,可獲得50%的所得稅免除。
表一:新設企業稅收優惠
應稅所得 (新加坡元) |
稅收豁免比例 |
稅收豁免所得金額 (新加坡元) |
首100,000 |
100% |
100,000 |
其後200,000 |
50% |
100,000 |
因此,新公司首30萬新加坡元的利潤的實際所得稅稅率約爲6%(現時所得稅稅率為17%)。
2、 免稅計劃規定的條件如下:
(1) 公司必須在新加坡注册成立;
(2) 公司在課稅年度必須是新加坡的稅務居民;
(3) 公司在課稅年度的基礎期限內擁有不超過20名股東:
(i) 全體股東均爲以各自的名義實益、直接持有股份的個人;
(ii) 至少有一名股東是實益、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普通股10% 以上的個人。
三、 一般公司稅收優惠
1、 稅收減免措施
任何其他於新加坡註冊成立之公司,如果沒有申請過上述第二節所述之新加坡稅收優惠,則可以享受本節所述稅收優惠。合資格之公司可以享受如下稅務優惠:
- 首10,000新加坡元的應稅收入,可獲得75%的所得稅免除;及
- 接下來29萬新加坡元的應稅收入,可獲得50%的所得稅免除。
表二:其他企業稅收優惠
應稅所得 (新加坡元) |
稅收豁免比例 |
稅收豁免所得金額 (新加坡元) |
首10,000 |
75% |
7,500 |
其後290,000 |
50% |
145,000 |
因此,非新公司首30萬新加坡元的利潤的實際所得稅稅率約爲8.5%(現時所得稅稅率為17%)。
四、 境外所得免稅
根據新加坡稅法,新加坡稅務居民企業來源於境外之所得,將獲得豁免於新加坡納稅。來源於境外之所得,例如股息,境外分公司利潤或服務收入,如果滿足下述條件,即可以獲得豁免:
- 所得來源所在地之企業所得稅稅率不低於15%;及
- 該項所得已經於所得來源地繳納所得稅。
五、 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1、 生産、貿易和服務行業
項目 |
條件 |
優惠 |
政府批准機構 |
先鋒工業/先鋒服務業計劃 |
投資於經批准的有利於創新科技及提高生産力的先進科研項目(即:創造新的技術,或全面提升行業標準) |
免稅、期限爲5年至15年 |
新加坡經濟發展局(EDB) |
發展與擴展計劃(DEI) |
項目爲新加坡帶來顯著的經濟效益 |
企業所得稅率可降至5%至10%,最長期限可爲20年 |
新加坡經濟發展局(EDB) |
區域總部計劃(RHQ) |
於新加坡設立企業區域總部。從事與總部相關的服務與專業業務 |
3年內將享有15%的企業所得稅,可申請延長2年的優惠年限 |
新加坡經濟發展局(EDB) |
國際總部計劃(IHQ) |
標準高於區域總部計劃 |
企業所得稅率最低可降至5%-10%,期限爲5年,幷可視情况而延期 |
新加坡經濟發展局(EDB) |
環球貿易計劃 |
企業進行國際貿易、采購、分銷和運輸大宗商品和産品,幷有良好的商業記錄;計劃以新加坡作爲其主要離岸交易活動地區 |
5年的企業所得稅率爲5%或10%,並可視情况而延期 |
新加坡國際企業發展局(IE Singapore) |
2、 金融行業
項目 |
條件 |
優惠 |
政府批准機構 |
金融與資金管理中心稅務優惠計劃(FTC) |
經批准在新加坡提供金融和資金服務相關的業務 |
給予企業從合格的服務及業務中所賺取的費用、利息、股息以及收益等,享有5至10年减至10%的企業優惠稅率 |
新加坡經濟發展局(EDB) |
金融稅務優惠計劃(FSI) |
項目爲實現增長的金融機構和增至的金融活動 |
企業所得稅率可降至5%、10%或12%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
新加坡居民基金優惠計劃 |
該基金須在新加坡注册成立幷經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核准,及由新加坡基金管理人管理運營,但不能完全由新加坡投資者實益擁有 |
符合資格的投資收入免稅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
增强層基金獎勵計劃 |
經批准的基金,且基金規模至少爲5千萬新元 |
符合資格的投資收入免稅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
已批准風險投資企業獎勵計劃 |
通過風險投資基金或風險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獲取收益 |
給予5至10年享有0%至10%的企業所得稅率 |
新加坡經濟發展局(EDB) |
3、 海運業務
海事部門獎勵計計劃(MSI) |
條件 |
稅務優惠 |
政府批准機構 |
|
|
|
新加坡海事與港務管理局(MPA) |
備註:本所於編制此文時,力求資料準確。但是,本文所列之優惠政策未必包含全面、所有的政策。因此,本文所述之政策僅作爲一般性參考之用。海內外企業家如果想要做任何投資與業務决定前,請與啟源會計師事務所各地辦事處之專業顧問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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