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日本的求職者補助中第二大類的元素便是就職促進補助(日文“就職促進給付”)。就職促進補助中有一類鼓勵失業者再就業的補助,稱為“就業促進津貼”。就業促進津貼根據勞動者在不同情景下的再就業情況,再細分為再就業津貼、就業促進穩定津貼、就業津貼及常用就業預備津貼。
本指引中,啓源將參照日本厚生勞動省資料,簡要介紹雇用保險的就職促進津貼,提供給啓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另外,本所可提供日本社會保險加入及工資計算之服務,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具備領取雇用保險基本補助(日文“基本手当”)資格之人士(以下簡稱為“補助對象”)在穩定就職(受雇成為雇用保險參保人、或成為雇主並雇用有雇用保險參保人)後,如領取基本補助的剩餘天數占規定支付天數的3分之1以上,且滿足下列全部條件,則可以申領再就業津貼(日文“再就職手当”):
1、 預計工作期間超1年;
2、 待期期間(失業者完成雇用保險基本補助的領取資格認定手續後,處於失業狀態7天的時間段)後就職或開業(成為雇主並雇用雇用保險參保人);
3、 如適用雇用保險的支付限制,則在待期期間起1個月內經公共職業安定所、或其它已許可備案的職業介紹事業者的介紹而就職;
4、 並非受雇于前雇主(包括在資本、資金、人士、交易層面與前雇主關係親密的其他雇主);
5、 就職日前3年內未領取再就業津貼或常用就業預備津貼;
6、 並非受雇於在認定補助領取資格前已內定錄用的雇主;
7、 原則上,再就業後,補助對象滿足雇用保險參保人資格。
再就業津貼的金額計算式為【基本補助日額×領取基本補助的剩餘天數×支付率】。領取基本補助的剩餘天數如占規定支付天數的3分之1以上,則支付率為60%;如占3分之2以上,則支付率為70%。“基本補助日額”存在上限限制,上限額於每年8月1日重新規定。
二、 就業促進穩定津貼
如再就業津貼的補助對象持續受雇於再就業的雇主滿6個月,且該6個月內平均每日領取的薪資低於領取雇用保險補助前上份工作的平均日薪,則可以於再就職日起滿6個月次日後的2個月內,申領就業促進穩定津貼(日文“就業促進定着手当”)。但是,因開業成為雇主而領取再就業津貼的補助對象不適用就業促進穩定津貼制度。
就業促進穩定津貼的金額計算式為【(上份工作的平均日薪-再就業後6個月內的平均日薪)×再就業後6個月內計算薪資的天數】。“上份工作的平均日薪”存在上限限制,上限額於每年8月1日重新規定。就業促進穩定津貼的金額亦存在上限限制,上限額計算式為【基本補助日額×領取基本補助的剩餘天數×支付率】,支付率為30%或40%。
正在領取再就業津貼、就業促進穩定津貼之人士如離職再次回到失業狀態,則可以根據再就業津貼、就業促進穩定津貼的剩餘領取天數,領取基本補助。如領取再就業津貼、就業促進穩定津貼之人士持續工作滿12個月(被雇主解雇、或雇主破產時為6個月),則產生新的雇用保險領取資格,再次回到失業狀態時,可根據最新的雇用保險領取資格重新計算、領取基本補助、再就業津貼、就業促進穩定津貼等。
三、 就業津貼
如補助對象再就業的工作不屬於再就業津貼的支付範圍,即並非長期的、穩定的雇用形式,則補助對象可以在滿足下列全部條件時申領就業津貼(日文“就業手当”):
1、 就職前日,領取基本補助的剩餘天數占規定支付天數的3分之1以上(如規定支付天數僅有90天或120天,則領取基本補助的剩餘天數為45天以上即可);
2、 未能穩定就業(例如預計工作期間不滿1年);
3、 待期期間後就職;
4、 並非受雇于前雇主(包括文本第一節所述之其他雇主);
5、 並非受雇於在認定補助領取資格前已內定錄用的雇主;
6、 如適用雇用保險的支付限制,則在待期期間起1個月內經公共職業安定所、或其它已許可備案的職業介紹事業者的介紹而就職。
就業津貼的金額計算式為【就業日×30%×基本補助日額】,值得注意的是,“基本補助日額”存在上限限制,上限額於每年8月1日重新規定。
常用就業預備津貼(日文“常用就職支度手当”),是具備領取基本補助(僅限領取基本補助的剩餘天數占規定支付天數的3分之1以下)、高齡求職者補助、一次性特例金或日工勞動者求職者補助之人士中的難以就職之人士(殘障人等)在得到穩定就業時領取的補助。
常用就業預備津貼的金額計算式為【基礎數×40%×基本補助日額】,基礎數根據領取基本補助的剩餘天數而異,具體如下表所示:
領取基本補助的剩餘天數 |
基礎數 |
90天以上 |
90 |
45天~89天 |
45~89(實際剩餘天數) |
未滿45天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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