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者取得源于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的政策梳理
關於境外投資者獲取來源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所得的涉稅問題,由於個別稅收政策的頒佈時間相較目前堪稱久遠,所以往往在實務中是否有效,且如何適用即成了很大的困難。
在此,本文所述“境外投資者”是指外籍個人,及外國投資者;而境內居民企業則特指外商投資企業。
- 財稅【2008】1號(部分條款失效,但所適用的第四條仍有效且適用,以下簡稱“1號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08年發佈的《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條,
“四、關於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目前該第四條雖至目前並未取消或修改,但由於政策頒佈時間是2008年,相較目前已16年之久,所以,實務中的操作困難包括:
- 稅局對該政策的適用及認可態度,或是否仍有申報的通道;
- 該政策是頒佈於2008年,且適用於2008年1月1日前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因此要適用於此,仍需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如利潤分配的依據,歷年的審計報告,以及關於此次分配所依據的專項審計報告。
- 財稅字【1994】20號(以下簡稱“20號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八款,
“二、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後國發【2013】6號,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四款第14條,
四、加快健全再分配調節機制
14、……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
從該文於1994年頒佈直至目前,已曆30年,雖然2013年國務院有所批示取消該政策,但實際截至目前,國家稅務總局並無正式的檔規定此20號文中的該項條款失效,即仍可適用,只是其適用範圍更為嚴苛。
- 綜述
無論是1號文還是20號文的情形,均應於當地稅務局保持積極的溝通,以便瞭解後續應基於相應的政策所應採取的對應措施,如(1)是否有備案的需要(2)是否有提供協力廠商證明材料的需要(3)申報的方式方法等等。
當然,如您有任何問題,也請不吝諮詢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