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雇用保險的基本補助

 

在日本,人們一聽到“雇用保險”最先想到的便是“基本補助”。基本補助從雇用保險制度的前身——失業保險制度中保留下來,雖然失業保險制度早已被廢除,但至今基本補助仍被部分日本國民習慣性認為是“失業保險”的補助金,日常對話中常被稱為“失業補助”。由此可見,基本補助乃是雇用保險制度中的重中之重。

 

本指引中,啓源將參照日本厚生勞動省的資料,簡要介紹雇用保險的基本補助的支付天數及支付條件,整理歸納補助支付對象的分類,提供給啓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另外,所可提供日本社會保險加入及工資計算服務,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一、   基本補助

 

基本補助(日文“基本手当”)是面向因達到退休年齡、倒閉、勞動合同期滿等原因離職的雇用保險一般參保人(以下簡稱“參保人”)支付的、用於保障失業生活、促進再就業的雇用保險補助。參保人失業後,將失去雇用保險參保人的資格成為失業者,如失業者滿足領取基本補助的條件,則成為基本補助的領取資格者(日文“受給資格者”,以下簡稱為“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並非可以一直領取基本補助,而只能在規定期間內領取,領取基本補助的時間段被稱為“規定支付天數”(日文“所定給付日数”)。基本補助的規定支付天數取決於補助對象在離職時的歲數、成為參保人的時間、離職理由等等,範圍一般在90天至360天之間。

 

補助對象如果屬特定接受補助資格者特定理由離職者就職困難者,則比其它一般離職者享受更加優裕的規定支付天數。但是,離職理由不正當的補助對象可能在離職日起2個月或3個月內無法領取基本補助,詳情請參考本所編制之【日本雇用保險制度簡述】。

 

 

二、   特定接受補助資格者

 

特定接受補助資格者的範圍如下:

 

1、    因“倒閉等原因”而離職之人士,“倒閉等原因”包括:

 

(1)     雇主倒閉(包括申請破產、民事再生、公司重整等各類倒閉手續、或停止票據交易等);

(2)     提交關於事業所出現大量雇用變動(預計單月內離職人數滿30人)的備案,或者受到雇主雇用的3分之1以上參保人員工離職的影響;

(3)     事業所廢止(包括業務活動停止且預計不重啟業務的情況);

(4)     事業所搬遷後,通勤困難。

 

2、    因“解雇等原因”而離職之人士,“解雇等原因”包括:

 

(1)     被解雇(不包括因自身承擔重大責任導致被解雇的情況);

(2)     實際工作條件與雇用合同簽訂時的工作條件嚴重不符;

(3)     超過薪資3分之1的金額在支付期限前未支付;

(4)     現在薪資不足過往薪資的85%(僅限勞動者未能預見薪資下降的情況);

(5)     離職前6個月內,任意連續3個月內單月加班時間超45小時、或任意1個月內加班時間超100小時、或任意連續2個月內單月加班時間超80小時;

(6)     雇主收到來自行政機關的警告,知悉事業所存在危險或有害健康的風險後,未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上述危險或風險;

(7)     雇主違法強制讓妊娠中、分娩後、養育兒女或照看家人的勞動者進行工作;或採取不適當的制度措施使上述勞動者被持續雇用;或以(勞動者)申請使用妊娠、分娩等制度為藉口進行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

(8)     雇主在調整勞動者崗位時,未充分考慮該調整對勞動者職業生活的影響;

(9)     連續續簽定期勞動合同滿3年後被終止合同關係;

(10)   簽訂定期勞動合同時明確續簽,但合同期滿後並未續簽;

(11)   遭受上司及同事的故意排擠,被冷談對待、被嫌棄且情節嚴重;或雇主知悉勞動者遭受職場性騷擾後,未採取雇用管理上的必要措施;或雇主知悉勞動者因妊娠、分娩、育兒休假、介護休假而在職場中遭受言行暴力之事實後,未採取雇用管理上的必要措施;

(12)   收到來自雇主直接或間接性的離職獎勵(不適用於應聘“早期退職優待制度”而離職的情況);

(13)   由於雇主自身責任使事業所連續休業滿3個月而導致休業;

(14)   事業所的業務違反法令。

 

 

三、   特定理由離職者

 

特定理由離職者的範圍如下:

 

1、    因定期勞動合同期滿但未能續簽而離職之人士(僅限勞動者希望續簽,但未能就續簽與雇主達成共識的情況,不包括本文第二節第2項之(8)(9)的情況)。在勞動合同中記載有“續簽合同”之條款等明確續簽事實,但未續簽履約的情況亦符合該項。

 

2、    因“正當理由”而自行離職之人士,“正當理由”包括:

 

(1)     體力不支、身心殘障、疾病、受傷、視力或聽力衰退、觸覺減退等;

(2)     因妊娠、分娩、育兒等原因而離職,且已接受雇用保險法第20條第1項之領取期間延長措施;

(3)     家庭突發情況(例如因父母或其中一人死亡、患病、負傷導致被迫離職以照看父母等)

(4)     難以繼續與配偶或需要撫養的家屬分居生活;

(5)     因下列理由導致無法或難以通勤:

(i)      因結婚改變住址;

(ii)     需要子女在保育所就學、或需要委託親屬照看子女;

(iii)    搬遷至難以前往事業所工作的地址;

(iv)    被迫搬遷至不符合自身意願的地址或住址;

(v)     鐵路、軌道、巴士等運輸機關廢止或運行時間變更;

(vi)    避免雇主的轉職或調職指示導致的分居;

(vii)   避免因配偶雇主的轉職或調職指示或配偶再就業導致的分居;

(6)     在企業整備導致的人員調整中,響應企業的離職號召(不包括本文第二節第2項之(12)的情況)。

 

四、   就職困難者

 

就職困難者的範圍如下:

 

1、    殘障者雇用促進法規定之身體殘障者、智力殘障者、精神殘障者;

2、    刑法、賣春防止法、更生保護法規定之被保護觀察之人士;

3、    在阿伊努地區(北至庫頁島,南至日本本州北部)生活的住民;

4、    高齡雇用安定法規定的持有中高齡失業者等求職帳本之人士;

5、    其它被公共職業安定所所長視為就業困難之滿35歲人士。

 

 

五、   規定支付天數

 

規定支付天數的多少取決於補助對象是否屬“特定接受補助資格者”、“特定理由離職者”或“就職困難者”。

 

1、    特定接受補助資格者及部分特定理由離職者

 

本文第三節第1項之特定理由離職者中在2009331日至2025331日內,與特定接受補助資格者享受同等的規定支付天數。具體如下表所示:

 

年齡

作為參保人的時間

未滿1

滿1

未滿5

滿5

未滿10

滿10

未滿20

滿20

未滿30

90

90

120

180

/

30~34

120

180

210

240

35~44

150

240

270

45~59

180

240

270

330

59~64

150

180

210

240

 

2、    就職困難者

 

年齡

作為參保人的時間

未滿1

滿1

未滿5

滿5

未滿10

滿10

未滿20

滿20

未滿45

150

300

46~64

360

 

3、    除上述兩項之外的人士

 

年齡

作為參保人的時間

未滿1

滿1

未滿5

滿5

未滿10

滿10

未滿20

滿20

全年齡

/

90

120

150

 

 

 

六、   領取條件

 

參保人離職後如滿足下列任意一項條件,則成為補助對象。

 

1、    在公共職業安定所辦理求職申請,表現出積極的求職意願,亦具備隨時就業的能力,但經過本人及公共職業安定所的努力仍無法就業,進入“失業狀態”。但下列情況不視為“失業狀態”:

 

(1)     因患病或負傷,無法立即就業;

(2)     因妊娠、分娩、育兒,無法立即就業;

(3)     達到退休年齡退休後,希望休養一段時間;

(4)     需要集中精力處理家事(結婚等),無法立即就業。

 

2、  離職日前2年內累計“參保人期間”滿12個月。如屬“特定接受補助資格者”或“特定理由離職者”,則是離職日前1年內累計“參保人期間”滿6個月的情況亦符合。

 

上述“參保人期間”指,從離職日往前倒推,以1個月為區間,符合單區間內計算工資的天數滿11天、或計算工資的時長滿80小時的,記為1個月,所有符合上述條件區間的合計期間。

 

七、   補助金額

 

單日領取的基本補助金額被稱為“基本補助日額”(日文“基本手当日額”)。基本補助日額的計算式是【離職日前6個月內參保人領取的月薪總額÷180×支付率】。一般情況下,支付率為50~80%,如補助對象年齡在60歲至64歲,則支付率為45~80%,此外,薪資越低支付率越高。

 

不同年齡區間的參保人所能享受的最大基本補助日額不同,截至202281日,基本補助日額的上限金額如下表所示:

 

年齡區間

基本補助日額的上限金額

未滿30

6,835日元

30~44

7,595日元

45~59

8,355日元

60~64

7,177日元

 

啓源集團擁有經驗豐富的專業團隊,為客戶提供日本公司的籌建、註冊及各類簽證的申請及後續維護、稅務會計及薪資社保相關服務,有關詳情請諮詢我們的專業顧問。

參考資料:

1.   日本雇用保險制度簡述

2.   日本雇用保險的參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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