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反向開票”?
2024年4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2024年第5號《關於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此文一出,“反向開票“即被刷屏,這是個”啥“?
實務中,最常見的即是銷售方向購買方開具發票,即誰收錢誰開票,也即所謂“正向開票“;因此,顧名思義,“反向開票”即是購買方向銷售方開具發票,即誰付錢誰開票。
截至目前,“反向開票“的情形,我們比較熟悉的場景包括:
- 收購單位向農業生產者個人購進自產農產品,企業可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
- 已備案汽車銷售企業從自然人處購進二手車,允許企業反向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並憑此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 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實行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可以進行“反向開票”。
“反向開票”的實施背景
“反向開票”的雙方,有一方必是自然人,而現下對於自然人而言,並不願意勞神勞力的去稅局辦理開票事項,但導致的結果就是購買方企業無法取得合規的稅前抵扣憑證,而增加了企業的稅收成本。
此次公告,就“反向開票”應關注的問題:
- “反向開票”的開票方
- “反向開票”的受票方
同時,
1、自然人銷售報廢產品連續12個月“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超過500萬元,資源回收企業(即開票方)不得再向其“反向開票”。即應引導持續從事報廢產品出售業務的自然人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按照規定自行開具發票。
2、如有意向進行“反向開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資源回收企業“反向開票”申請表》,並提供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證書或商務部門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
“反向開票”受票方涉稅
- 增值稅及附加稅: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和3%徵收率減按1%計算繳納增值稅等稅費優惠情況;
- 個人所得稅:按照銷售額的0.5%預繳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需在次年3月31日,自行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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