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有償職業介紹業許可申請指引
在日本職業介紹業分類中,普通投資者適合經營有償職業介紹業,而無償職業介紹業則更適合以做出社會貢獻為目標的投資者。申請人非學校、工會、地方團體時,無償職業介紹業的開業門檻絲毫不低於有償職業介紹業,具備資格取得無償職業介紹業許可的普通投資者,取得有償職業介紹業許可的成功率亦非常高。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投資者均選擇了有償職業介紹業。
本指引中,啓源將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的資料,簡要介紹日本有償職業介紹業許可的申請資料及流程,提供給啓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本所可提供協助申請日本簽證之服務,如有需要,請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一、 有償職業介紹業
日本的有償職業介紹業(日文為“有料職業紹介事業”),指收取關於職業介紹的報酬或手續費,並提供職業介紹之業務,在日本通常被稱為“人才介紹”。
值得注意的是,《職業安定法》規定,有償職業介紹業不得介紹港灣運送業、建築業的職位。詳情請參閱本所編制的【日本職業介紹業簡述】。
二、 有償職業介紹業許可
《職業安定法》第30條規定,擬從事有償職業介紹業之人士,其每處辦公室應分別向厚生勞動大臣申請有償職業介紹業許可。無關辦公室所在地,申請人應向業務總部所轄之都道府縣勞動管理局提交申請,勞動管理局再將申請資料提交給厚生勞動大臣。
首次申請取得的有償職業介紹業許可有效期為3年,許可更新後有效期為5年。
未取得厚生勞動大臣的許可從事該業務屬違法行為,將被處以最高1年監禁或1百萬日元罰款。
三、 許可基準
《職業安定法》第31條明確規定了申領有償職業介紹業許可所需的各項基準,具體如下所示(包括但不限於)。
1、 財產基礎
為保證業務順利經營,應具備充分的財產基礎。
(1) 資產(不包括遞延資產及營業權)總額扣除負債總額後的餘數不小於擬開設的辦公室間數與500萬日元的乘積;
(2) 以自身名義持有的現金存款不小於金額150萬日元,每增加1間擬開設的辦公室遞增60萬日元。
2、 個人信息管理
應妥善管理業務過程中取得的求職者等個人信息,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招聘方及求職者隱私。
(1) 個人信息管理體制
明確負責管理求職者等個人信息的職員範圍;教育職員不能將業務中取得的求職者等個人信息用於業務之外;制定針對求職者提出的個人信息公開、修改、刪除要求的規章制度,並告知求職者制度內容;職業介紹負責人認真制定關於個人信息的投訴內部體制,迅速、妥善處理好各類投訴。有償職業介紹業的經營者及其職員應遵守上述要求,不可借由個人信息公開、修改、刪除要求獲取利益。
在獲取求職者等的個人信息時,除特別工種需要,不能以其它任何理由收集求職者的人種、民族、社會身份、門第、籍貫、出生地、思想、信條、工會加入情況、家人的職業及收入、資產、姿容、三圍、人生觀、支持政黨、喜愛書籍、參加活動等信息。收集個人信息時,應取得本人同意且信息源僅限本人,未經本人同意不得用於其它目的。
(2) 個人信息管理措施
在必要範圍內維持個人信息更新,採取措施防止個人信息遺失、損壞、篡改,同時防止職員之外人士獲取信息;個人信息不需要用於職業介紹時應立即刪除;經營者應向求職者等說明關於個人信息的處理措施,嚴格管理個人信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3、 代表人和役員(經營者為法人時)
役員指法人的取締役(董事)、會計參與者及監查役(監事)。法人的代表人及役員應符合以下各項:
(1) 不符合《職業安定法》第32條規定的欠妥事由之人士;
(2) 無論業務的名義人亦或實際經營者不得涉及風俗業、性風俗業、接待委託等不適宜行業;如經營貸款業(日文為“貸金業”)、典當行,應持有相應的許可且妥善經營;
(3) 如是外國人,應具備《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記載的在留資格;如經營跨國職業介紹業,則應瞭解對象國的勞動市場狀況,具備當地勞動法律知識,擁有疏通求職者與招聘方雙方意思的能力;
(4) 住所固定,生活安定,不危害公共衛生及公眾道德,不非法限制他人精神、身體及自由;
(5) 不虛報信息,不使用非法手段騙取許可,不拒絕、不妨礙、不回避許可審查。
4、 職業介紹負責人
經營者應在每處辦公室至少委任1名職業介紹負責人。職業負責人應符合上述第3點(2)~(5)項,並參加由厚生勞動大臣指定的職業介紹負責人講習,且擁有勞動法相關的知識及職業介紹業相關經驗。如未參加上述職業介紹負責人講習,則擁有成年後3年以上的職業介紹業相關經驗,或做好職業介紹負責人業務工作所需要的認知、判斷、意識疏通能力。
5、 辦公室
辦公室應設置單間接待求職者以保護每位求職者隱私,如無法設置單間,則可選擇辦公室周邊的預約制出租房間作為求職者接待室。如使用網絡在線接待求職者,則無需滿足上述條件,但查明存在線下接待情況時吊銷許可。如上述條件均不符合,則辦公室的面積應大於20平方米。
不得使用產生誤會的辦公室名稱,例如易誤認為職業安定機關等公共性質機關的名稱。
6、 經營
非國家或地方的公共團體之申請人不能將職業介紹作為取得會員、擴大組織、宣傳的手段,且不能著重偏向業務收益。
如同時經營其它業務,業務之間不相互妨礙。如同時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明確區分職業介紹與勞務派遣業務中分別收集之求職者信息,未經求職者同意不得擅自重複登錄其個人信息;亦不能向僅申請職業介紹的求職者安排勞務派遣,反之亦然。
制定業務運行相關規定,並遵照該規定妥善經營;根據法律規定收取手續費,公示手續費用表,不得將借出、借入職業介紹負責人的名義用於第三方申請許可。
如涉及跨國職業介紹,應同步各國間的介紹職業範圍,遵守各國關於職業介紹的法律法規,且職業介紹過程中不能向求職者提供貸款服務作為其出入境費用,或與求職者簽訂任何關於預定轉移資金財產的合同協議。
三、 申請人條件
根據《職業安定法》第32條,申請人申請有償職業介紹業許可時,如符合以下各項之一,厚生勞動大臣應拒絕其許可申請。因法律原文內容較多,本所特簡化整理如下,如希望瞭解更詳細的內容,請前往或致電日本各地勞動管理局確認。
1、 被處以監禁以上的刑罰的,刑罰結束日起未逾5年;
2、 涉嫌違反日本勞動相關法、或未按法律規定為職工繳納保險、或參與黑暴組織等被處以罰款的,繳納罰款日起未逾5年;
3、 因身體或精神問題導致無法妥善經營有償職業介紹業;
4、 破產手續開始後未複權;
5、 因違反《職業安定法》規定導致此前的職業介紹業許可被吊銷的,吊銷之日起未逾5年;
6、 此前任職某法人役員等,該法人的職業介紹業許可被吊銷時位於任職期間內,或任職期間前後60天之內的,吊銷之日起未逾5年;
7、 如申請人為法人,法人役員等符合上述任意一項時;
8、 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符合上述任意一項時;
9、 管理或輔助暴力團體。
四、 申請資料
根據厚生勞動省的資料,申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以申請有償職業介紹業許可。實際上,各都道府縣勞動局可能對所需資料的要求略有差異,建議申請人在提交申請資料前与勞動局或專業人士確認。
1、 有償職業介紹業許可申請書(正本1份,副本2份);;
2、 有償職業介紹事業計劃書(正本1份,副本2份);
3、 備案制手續費備案書(正本1份,副本2份)(如採用上限制手續費制度,則無需提供);
4、 附加資料(正本1份,副本1份),包括:
(1) (如申請人為法人)法人的章程、登記事項證明書、最近事業年度的股本等變動計算書;
(2) 代表人、役員(如申請人為個人則申請人本人)及職業介紹負責人的住民票、履歷書、關於有無精神疾病的醫師診斷書;
(3) 最近事業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證明持有資產的資料(例如銀行存款證明書)、法人稅或所得稅的納稅證明書;
(4) 關於個人信息的妥善管理及隱私保護的規程;
(5) 關於業務運營的規程;
(6) 建築物的登記事項證明書或(使用權)租賃合同;
(7) 手續費表(如採用備案制手續費制度);
(8) (如涉及跨國職業介紹)對象國當地的相關法律制度及其日文翻譯版本、證明對方國當局允許職業介紹業的資料;(如與對象國當地的代辦機構合作)與該代辦機構簽署的合同書中關於業務分配的內容及其日文翻譯版本、證明對方國當局允許該代辦機構經營的資料及其日文翻譯版本。
五、 申請流程
從都道府縣勞動局受理申請開始,到申請人領取許可證大約需要2~3個月。申請有償職業介紹業許可的簡要流程如下:
序號 |
流程 |
1 |
申請人諮詢都道府縣勞動局,起草事業計劃。 |
2 |
申請人購置或租賃辦公室,安排人員參加職業介紹負責人講習。 |
3 |
申請人編制申請書,收集附加資料。 |
4 |
申請人向都道府縣勞動局提交許可申請。 |
5 |
都道府縣勞動局受理申請,調查確認申請資料內容,審查許可基準。 |
6 |
如申請資料沒問題,且申請人符合許可基準,都道府縣勞動局遞交申請資料至厚生勞動省。 |
7 |
厚生勞動省與勞動政策審議會探討是否授予許可。 |
8 |
如決定不授予許可,都道府縣勞動局交付《不許可通知書》,申請人領取該通知書後可再次考慮事業計劃,改善欠妥事項後可重新提交申請。 |
9 |
如決定授予許可,厚生勞動省發行許可證,申請人前往都道府縣勞動局領取。 |
10 |
申請人開始經營職業介紹業。 |
啓源集團擁有經驗豐富的專業團隊,為客戶提供中國公司的籌建、註冊及各類許可證/牌照的申請及後續維護、稅務籌劃及審計服務,有關詳情請諮詢我們的專業顧問。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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