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倉庫業具有一定的公益性,2002年之前,日本政府針對希望經營倉庫業的投資者採取許可制,以更好地監管。2002年,為提高國內倉庫業競爭力,提升物流效率,日本政府將許可制變更為登記制。如今,日本各地運輸局具有審核大部分倉庫業登記的權力,投資者亦可使用郵寄方式辦理倉庫業登記。
本指引中,啓源將根據日本《倉庫業法》及相關資料,簡要介紹日本倉庫業登記,歸納整理所需資料和登記流程,提供給啓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在閱讀本指引前,建議閣下先閱讀本所編制的【日本倉庫業簡介】。另外,本所可協助申請日本簽證之服務,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一、 登記對象
根據《倉庫業法》,倉庫業指接受委託,在倉庫內保管受託物品之業務,而擬經營倉庫業之人士,應在國土交通大臣辦理登記,違者將被處以最高1年的拘役或最高1百萬日元的罰款。
許多行業雖涉及收取保管費用保管受託物品之業務,但不屬於倉庫業,例如(包括但不限於):
1、 保管寵物,例如寵物遺體安置所;
2、 保管電子信息,例如雲端數據庫;
3、 保管證券、貴金屬,例如銀行的出租保險庫;
4、 提供清潔服務後保管衣物、床上用品等,例如洗衣店、乾洗店;
5、 提供維修升級服務後保管汽車或汽車零配件,例如汽車維修店;
6、 保管他人使用中的機動車、自行車等,例如停車場;
7、 保管他人所攜帶物品,例如商場、車站、機場內配置的投幣式保管箱;
8、 將生產、加工的物品轉讓給他人,在轉讓後仍保管該物品時。
二、 登記流程
一般情況下,日本的倉庫業的登記流程如下所示:
1、 在正式提出倉庫業登記前,投資者應預先確認受託物品的數量、種類、保管方法,並和運輸局確認業務是否屬於倉庫業,諮詢相關行業條件基準。確認後,選擇擬使用倉庫,準備該倉庫的各類證明書、圖紙,確認該倉庫是否符合設施基準。向擬使用倉庫所轄之建築部局,諮詢倉庫的改造、修繕、消防等事宜;
2、 取得並填寫《倉庫業登錄申請書》,收集各類證明文件;
3、 登記資料準備完成後,向地方運輸局或運輸分局提交登記資料;
4、 相關部門審查登記,如登記資料欠缺,則要求登記人補充額外資料;
5、 如審查通過,登記人領取《登錄通知書》;
6、 登記人繳納登錄免許稅,將該稅的繳納憑證提交給運輸局;
7、 制定服務費用,在制定後30天之內完成關於倉庫保管費及裝卸費等費用的備案;
8、 委任倉庫管理主任;
9、 在營業場所內公示服務費用、服務條款、倉庫業的種類等信息。
三、 登記時間
登記時間取決於倉庫面積。如倉庫面積達10萬㎡,則登記審查權限在國土交通省,則從提交登記資料到登記完成大概需要3個月。如倉庫面積未滿10萬㎡,則登記審查權限在地方運輸局,則從提交登記資料到登記完成大概需要2個月。
三、 登記資料
倉庫業的登記資料複雜,根據倉庫業的種類而異。以最常見的1類倉庫為例,登記所需的資料如下(包括但不限於):
1、 《倉庫業登錄申請書》
2、 倉庫明細書
3、 設施設備基準分類附加文件檢查清單(日文“施設設備基準別添付書類チェックリスト”)
4、 土地、建築物的登記簿副本(如購置倉庫)
5、 土地、建築物的租賃合同(如租賃倉庫)
6、 建築確認申請書、建築確認完成證明、結束檢查證明
7、 關於警備狀況的文件(警備合同書副本、警備情況說明書等)
8、 倉庫圖紙之外的文件(地板及牆壁的構造計劃書、平均熱貫流率計算書、消防設備檢查結果報告書等)
9、 倉庫周邊縮略圖(標明主要道路、鐵路、河川、橋樑、停車場等建築物)
10、 倉庫配置圖(比例尺在1:300~1:1200內,標明倉庫、辦公室、值班室、消防栓、外燈、警報器、排水溝、水閥等所有設施設備,以及倉庫用地周邊所有建築物)
11、 倉庫的平面圖、立面圖、斷面圖、剖面圖
12、 建具表(建具,在日語中是門、窗、拉門、隔扇等設備的統稱)
13、 關於倉庫管理主任的資料
14、 法人的登記簿副本
15、 法人役員的宣誓書
16、 倉庫寄託條款
17、 服務費用備案表(在制定倉庫保管費用及裝卸費用等相關費用後30天內提交)
上述資料適用於1類倉庫的倉庫業登記,如是其它類型的倉庫,則可能需要額外的登記資料,詳情可諮詢運輸局或國土交通省。例如經營危險品倉庫,可能需要關於高壓瓦斯安保法等的許可書或備案書;如經營冷藏倉庫,則可能需要食品衛生法規定的其它資料等等。
四、 設施基準
倉庫業的登記審查非常之嚴格,倉庫是否符合設施基準是登記中最重要的一點,也是最容易出現問題的一點。設施基準根據倉庫類型而異,啓源以1類倉庫為例,簡要介紹設施基準如下表所示:
項目 |
設施基準 |
說明 |
1 |
使用權限 |
經營者擁有倉庫及倉庫用地的所有權 |
2 |
相關法律 |
符合建築基準法、消防法、都市計劃法等 |
3 |
固定土地 |
倉庫地址固定,且房頂及四周建造有牆壁等 |
4 |
外牆強度 |
強度不低於2500N/㎡ |
5 |
地板強度 |
強度不低於3900N/㎡ |
6 |
防水性能 |
設施構造及設備可有效防止倉內水浸透 |
7 |
防濕性能 |
採取防濕措施,防止土地中的水分浸透地面或在地面結露 |
8 |
隔熱性能 |
平均熱環流率不高於4.65W/㎡·K |
9 |
耐火性能 |
倉庫具備耐火防火性能 |
10 |
防災措施 |
具備可有效防止災害發生的構造或設備 |
11 |
防火區劃 |
合理規劃倉庫內辦公室、住宅、小賣部、食堂等有用火需求的設施 |
12 |
滅火設備 |
合理配置有滅火器等滅火工具 |
13 |
防範措施 |
具備可有效防止犯罪的構造或設施 |
14 |
防鼠措施 |
具備可有效防止鼠害的設施 |
上表所述之設施基準僅為簡要介紹,具體的要求請參照由國土交通省公佈的《關於倉庫業法第3條登記基準等的告示》(日文“倉庫業法第3條の登録の基準等に関する告示”),或諮詢相關政府部門及專業人士。
五、 倉庫用地
營業倉庫(指用於經營倉庫業的倉庫)不僅應滿足上述第四點所述設施基準,其用地亦應符合政府國土規劃目的。因此,投資者在選用倉庫,應注意倉庫用地是否屬於准住居地域、近鄰商業地域、商業地域、准工業地域、工業地域或工業專用地域。另外,如倉庫位於市街化調整區域時,投資者應確認在建造該倉庫時,開發商是否持有開發行為許可。
六、 倉庫管理主任
倉庫業的經營者,原則上應在每所倉庫委任1名倉庫管理主任(日文“倉庫管理主任者”)。但是如果在機能上視為一體的多所倉庫,或在同意都道府縣內合計有效面積不大於10,000㎡的多所倉庫,則使用例外規定,即經營者可在針對2所以上的倉庫僅委任1名倉庫管理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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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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