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新制寻商机
2020年8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佈《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管理暫行辦法》(瓊府[2020]41 號,以下簡稱“41號原辦法”),就15%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享受條件 、人才範圍界定及執行起始時間等問題做了規定。該辦法在實施兩年後,海南省人民政府於2022年9月15日,發佈《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瓊府〔2022〕31號,以下簡稱“31號新辦法”),對優惠享受條件、緊缺人才目錄、人才認定部門等細節進行了修訂,該31號新辦法從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
現就41號原辦法及31號新辦法,在對於享受15%個人所得稅優惠條件的條件 的政策安排上做一對比,如下:
41號原辦法 |
31號新辦法 |
條件一,屬於下列人才類別之一:
|
條件一,屬於下列人才類別之一:
|
條件二,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並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須包含本年度12月當月),且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並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協定等勞動關係證明材料。
無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緊缺人才,須提供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並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單位簽訂的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聘用協定等勞動關係證明材料。 |
條件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需關注:
- 根據財稅【2020】32號文 《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高端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該通知的執行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所得包括來源於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經海南省認定的人才補貼性所得;
- 根據目前已出臺的辦法,無需達到“累計居住滿 183 天”條件的例外情況目前僅限於航空、航運、海洋油氣勘探三個行業的特定人員;
- 理論上,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下的綜合所得累進稅率表推算個人的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超過 319,200 元情況下其稅負才會高於 15%。因此,符合條件的人才,其綜合所得年度收入達到這個水準以上才能夠實際享受稅負優惠;
- 雖然31號新辦法生效後,非特定人員享受 15%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不再需要滿足 6 個月社保的要求,也不再需要提供 1 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證明材料,但對於實質性經營的要求是硬性的(可參考前述微文《海南省自由貿易港關於企業實質性運營的相關規定》),且實務中海南稅局會進行走訪並檢查
我們的建議
41號原辦法的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 日,繼31號新辦法將2023年1月1 日起生效。因此企業應根據過往經驗並結合自身的經營及預期,結合31號新辦法,予以評估現有的雇傭形式、任職安排 、薪酬福利等內部政策,以使相應員工可更好地適用於政策要求,以最大化員工的利益。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