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LLC)的稅務申報
有限責任公司(LLC)是州法規所允許的業務結構,但出於企業所得稅的考慮,聯邦稅務局並不認可LLC的企業形式、聯邦稅務局認為LLC可視為獨資個體,合夥企業,或公司的形式進行所得稅申報,這取決於該LLC的成員人數和申報所得稅時的選擇。
為申報企業所得稅,只有一個成員的LLC被視為按照獨資個體報稅。在這種情況下,LLC無需繳納所得稅或向聯邦稅務局提交所得稅申報表。 LLC的淨收入,收入和支出項目將在成員的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中進行申報(假設成員是個人的情況)。
一般而言,具有至少兩個成員的LLC被歸類為按照合夥企業進行所得稅申報。作為穿透實體,LLC需要提交所得稅稅表,但是不需要繳納所得稅;LLC的利潤或損失已經根據成員所持有的份額穿透延申給成員,成員需要將由公司穿透延申過來的收入或損失在自身的所得稅表中進行申報,不管收益是否分發給成員。若該LLC有利潤,即使未分發給成員,成員仍需要就該LLC的利潤進行繳稅。若該LLC虧損,那麼成員將在申報自己的所得稅時享受部分抵減。
通過提交8832表格至聯邦稅務局,無論LLC的成員人數多少,LLC都可以選擇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來申報公司所得稅。股份有限公司可能面臨雙重徵稅。股份有限公司不僅自身要申報並繳納公司所得稅,股東也要對從公司收到的分紅進行繳稅。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選擇留存收益不分配,作為公司發展和運營金,留存收益最高可為250,000美元(個人服務類公司為150,000美元)。選擇此種方式,則股東不需要對這部分金額繳納所得稅,有效避免了雙重徵稅。但若公司留存超過250,000美元(個人服務類公司為150,000美元),不僅要對超出部分徵收所得稅,還需支付額外20%的懲罰性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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