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個人取得受贈收入與商業養老金的納稅義務
2019年6月13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以下簡稱《公告》),修改了個人取得的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專案的事項並廢除了部分文件和文件條款。
一、 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取消了“其他所得”專案,該公告對原稅法下按“其他所得”羡慕徵稅的項目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專案徵稅。偶然所得適用稅率為20%,與原“其他所得”稅率相同。 調整為按“偶然所得”項目徵稅的具體收入包括:
1. 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
2. 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但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的情形,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包括:
-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 三是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3. 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路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二、 此公告將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報銷的養老金收入所徵稅款由計入“其他所得”項目調整為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公告》並未改變該項養老金收入的稅負,即個人領取的該項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餘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仍為7.5%。
三、 此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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