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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

 

  爲貫徹落實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現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以下稱無住所個人)居住時間的判定標準公告如下:

 

  一、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國境內每年累計居住天數都滿183天而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此前六年,是指該納稅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連續六個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後年度開始計算。

 

  二、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三、本公告自2019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314

 

資料來源:中國財政部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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