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京群島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法2018
2018年12月19日,英屬維京群島政府通過《經濟實質法案2018(公司和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法案》)。該法案已於2019年1月1日生效。該法案適用於所有從事「相關活動」的「法人實體」,但不包括非居民企業、非居民有限合夥企業,以及無法人實體的有限合夥企業。法案中的法人實體為依據BVI2004公司法和2017有限合夥法,在BVI注册的公司、有限合夥、外商企業和外商有限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或非居民有限合夥企業,指BVI之外司法管轄區的稅收居民(歐盟非合作司法管轄區除外)。
一、 相關活動之定義
該法案將相關活動定義為:
1、 銀行業務;
2、 保險業務;
3、 基金管理業務;
4、 融資和租賃業務;
5、 總部業務;
6、 航運業務;
7、 控股業務;
8、 知識產權業務;
9、 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
二、 新公司及有限合夥
新公司及有限合夥(2019年1月1日及其後註冊成立)必須由註冊成立之日起即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及在成立或組建後的一年之內滿足申請責任。
三、 現有公司及有限合夥
現有公司及有限合夥必須於2019年6月30日或之前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及自該日起的一年之內滿足申請責任。
四、 申報責任
《法案》對法人實體明確了提供信息和自動披露義務,要求法人實體按年提交相關活動信息,這些信息將被整合加入BVI現有的有益所有權安全搜索系統(BOSS),BVI注册代理有義務更新此系統信息,幷許可BVI主管當局應用系統數據,從而使BVI國際稅收主管部門可以監督其是否從事相關活動,以及是否遵從經濟實質的要求。BVI主管當局可對其分析應用,可將其用作風險調查,也可以用於經濟實質實施的判定。
五、 經濟實質測試
除純粹的控股實體外,屬於該法案管轄範圍的實體為了能夠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被視為具有經濟實質,必須證明:
1、 執行的有關活動是在維爾京群島進行指導和管理;
2、 在考慮有關實體的性質及規模時:
(1) 在維爾京群島(由該實體直接僱用或為該實體工作)擁有足夠數目的合格僱員;
(2) 在維爾京群島產生足夠的開支;
(3) 在維爾京群島設有實體辦公室或房地(可能適合其核心創收活動);
3、 就需要使用特定設備的知識產權業務而言,此類設備位於維爾京群島;
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法律允許有關實體外包其核心創收活動。另外,一般情況下,控股公司需要符合的經濟實質測試的要求相對較低,而知識產權公司則有面對較為嚴格的要求。
如果是純股權控股實體,除持有其他實體的股權參與並獲得股息和資本收益外,不進行任何相關活動,在下列情況下,該實體將被視為具有足夠的經濟實質內容:
1、 根據「2004年商業公司法」或2017年「有限合夥法」(以與何者相關為準),其遵守法定義務;
2、 其擁有足夠的僱員及處所以持有衡平法權益或股份,並且有足夠的僱員及處所進行該管理該衡平法權益或股份。
六、 罰則
如果公司或有限合夥沒有根據規定提供法律所要求的資料,或違法經濟實質要求經營公司或者有限合夥,則可能會面對嚴重的罰則,包括被處以罰款,監禁或/及公司或有限合夥被撤銷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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