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修訂2018
2018年8月31日,中国政府颁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下稱“新個稅法”)。這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臺以來的第七次修訂。本次個人所得稅法修訂,首次引入綜合徵稅概念,被視為中國個人所得稅法歷史上最為重大的修正。新個稅法将於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修正後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下稱“綜合所得”)將被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按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並且還須在取得綜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匯算清繳。非居民個人的納稅方式保持不變,仍舊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經調整之扣除額及稅率會率先於2018年10月1日開始實施。自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將會先行施行新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和稅率,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人民幣5,000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外商投資企業應該盡快審閱工資及申請流程,與其外籍僱員及本地僱員就相關改變進行溝通,以確保其運作可以順利過渡至符合新個稅法至規定。中國居民個人應妥善更新或保存其租賃合同,教育費用憑證及其他支持憑證,從而可以享受新個稅法提供的種種優惠。而外籍人士則應準備接受扣除額的降低。
一、 居民身份的概念和判定標準
本次修订引入了居民個人及非居民個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来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一個納稅年度內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
原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兩類納稅人:一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修正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個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表1 – 納稅人類別比較表
修正前 |
修正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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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分為兩類 |
納稅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兩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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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
1. |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
2. |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
2. |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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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實行綜合徵稅方式
原個人所得稅法採用分類徵稅方式,將應稅所得分為11類,實行不同徵稅辦法。修訂後的稅法將應稅所得分為9類。
同時,稅法對其應稅所得分類進行了合併及調整,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調整為“經營所得”,不再保留“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該項所得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併入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
表2 – 所得分類比較表
修正前 |
修正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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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所得分為11類 |
應稅所得分為9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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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資、薪金所得 |
1 |
工資、薪金所得; |
2 |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
2 |
經營所得 |
3 |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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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 |
勞務報酬所得 |
|
5 |
稿酬所得 |
4 |
稿酬所得 |
6 |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5 |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7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6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8 |
財產租賃所得 |
7 |
財產租賃所得 |
9 |
財產轉讓所得 |
8 |
財產轉讓所得 |
10 |
偶然所得 |
9 |
偶然所得 |
11 |
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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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新個稅法之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被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對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類徵稅方式,按照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綜合所得及及其他各項所得的應納稅所得稅之計算辦法詳見表3。
表3 -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比較表
修正前 |
修正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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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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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1 |
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2 |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2 |
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
3 |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3 |
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4 |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4 |
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5 |
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5 |
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6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6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三、 綜合所得稅及稅階
修正後的個人所得稅法,以原工資、薪金所得稅率(3%至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為基礎,將按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按年計算,並優化調整部分稅率的級距。
新個稅法擴大了原稅法三檔低稅率的級距,3%稅率的級距擴大一倍,現行稅率為10%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3%;大幅擴大10%稅率的級距,現行稅率為20%的所得,及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10%;現行稅率為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為20%;相應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這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保持不變。
表4– 綜合所得稅階及稅率表
級數 |
全月 (人民幣元) |
全年 (人民幣元) |
稅率 |
||
應納稅所得額(A) |
速算扣除數 |
應納稅所得額 (A) |
速算扣除數 |
||
1 |
≤3,000 |
0 |
≤36,000 |
0 |
3% |
2 |
3,000<A≤12,000 |
210 |
36,000<A≤144,000 |
2,520 |
10% |
3 |
12,000<A≤25,000 |
1,410 |
144,000<A≤300,000 |
16,920 |
20% |
4 |
25,000<A≤35,000 |
2,660 |
300,000<A≤420,000 |
31,920 |
25% |
5 |
35,000<A≤55,000 |
4,410 |
420,000<A≤660,000 |
48,510 |
30% |
6 |
55,000<A≤80,000 |
7,160 |
660,000<A≤960,000 |
78,760 |
35% |
7 |
>80,000 |
15,160 |
>96,0000 |
166,760 |
45% |
四、 經營所得稅率及稅階
根據新個稅法,經營所得的適用稅率以現時適用於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之稅率為準,稅率由5%至35%。但是,稅階大幅向上調整,例如,適用35%的應納稅所得額由現時之人民幣10萬元調高至50萬元。
表5 – 經營所得稅階及稅率表
級數 |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A) (人民幣元) |
稅率 |
1 |
≤30,000 |
5% |
2 |
30,000<A≤90,000 |
10% |
3 |
90,000<A≤300,000 |
20% |
4 |
300,000<A≤500,000 |
30% |
5 |
>500,000 |
35% |
五、 基本減除費用標準
原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為人民幣3,500元/月,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人民幣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人民幣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
新個稅法將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人民幣5,000元/月(60,000/年)。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統一適用,不再享有附加減除費用人民幣1,300元/月(表6)。
上述經修訂之起征點及稅率將會先于新稅法生效前開始實施。具體而言,自 2018年10月1日起,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人民幣5,0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上列表4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
表6 – 標準減除費用比較表
修正前 |
修正後 |
||
1 |
每月人民幣3,500元 |
1 |
每月人民幣5,000元(每年人民幣60,000元) |
2 |
對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附加減除費用為人民幣1,300元/月 |
2 |
取消附加減除費用 |
六、 專項附加扣除
本次修正的個人所得稅法,除了提高綜合所得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及保留社保保險等專項扣除項目以外,還增加了附加專項扣除項目。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上述專項附加扣除項目的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有待國務院作出具體規定。
七、 評稅、繳納及申報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居民個人年度終了後需要補稅或者退稅的,按照規定辦理匯算清繳。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這和原個稅法所規定次年1月31日的申報截止期相比進行了延長。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八、 移民稅款清算
根據修訂案,如果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而需要註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註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九、 增加反避稅條款
新個人所得稅法增加了反避稅規定,引入一般反避稅、關聯交易反避稅及類似企業所得稅的受控外國公司規則。納稅人如果有以下情況,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補徵稅款,並加收利息。
1、 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2、 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3、 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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