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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公司條例》關於財務報告之規定之指引

 

香港新《公司條例》(下稱《新條例》,香港法律第622章)已經於2014年3月3日起正式生效。自生效日起,《新條例》會全面取代現行之《公司條例》(香港法律第32章),爲規管香港設立和經營公司(包括在香港營運的海外公司)提供了法律框架。

 

本文旨在簡單介紹《新條例》關于編制財務報告的一些主要規定。

 

財務報表

 

《新條例》第9部第3分部就公司的財務期限作出了詳細及複雜的規定,幷引進一些新的術語,包括“主要會計參照期”及“首個會計參照期”。簡而言之,《新條例》關于財務報告之規定適用于在《新條例》生效之日及其後開始的財務年度的財務報告。

 

此為大部分會計師所熟悉之原則適用於定期編制財務報告之簡單個案,此類定期編制財務報表之公司不會遇到不確定因素。但是對于沒有根據《現行條例》之規定定期(即每年)編制財務報告之公司則存在一定的不確定因素。純粹就字面解釋幷不爲提早采用《新條例》之規定提供可能性。

 

以《新條例》於2014年3月3日生效爲例,如果一家公司的財務年度的終結日期是每年的2月28日:

  • 《新條例》關于編制財務報告之規定不適用于終止于2014年2月28日之年度財務報告。該年度之財務報告之編制依然需要符合《現行條例》之規定。
  • 首份需要根據《新條例》之規定編制之財務報告爲起于2014年4月1日、止於2015年3月31日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及2014年3月3日及其後之日期)。

 

對於以每年9月31日爲其財務年度終結日編制其財務報告之公司而言:

  • 截止於2014年9月31日之年度財務報表之編制依然受《現行條例》之規管,因爲該公司該財務年度的起始日期爲2013年10月1日,早于《新條例》生效之日期。根據《新條例》附表11第78段之規定,《現行條例》雖然在上述公司之財務年度結束時已經被《新條例》所取代,但該條例之相關規定依然適用於上述年度之財務報告。
  • 該公司首份需要根據《新條例》之規定而編制之財務報告爲起于2014年10月1日之財務年度之財務報告。

 

二、 財務報告豁免

 

《新條例》第9部第2分部對豁免提交財務報告作出詳細的規定。一般而言,一家合符豁免提交財務報告之規定之公司:

1、  無需編制足以真實及公允反映其財務狀况之財務報表。該等公司只需要編制合符適用會計準則之財務報告。

2、  可以從其合幷財務報表撇除一家或多于一家之子公司,如果該等撇除符合相關會計準則。也就是說,合符條件之公司于編制綜合財務報告時,可以選擇不合幷其中某一家或者某幾家子公司之財務報表。

4、  無需於財務報告中披露核數師之報酬;

5、  無需按《新條例》第9部第7分部之規定編制簡易財務報告。

 

三、 符合條件的公司

 

根據公司條例之規定,一般來說,下列私人公司符合報告豁免之規定:

 

1、  私人公司

該公司不是其他公司之子公司,其本身也沒有子公司,幷且所有成員已以書面形式同意采納報告豁免之規定編制財務報告。

 

2、  該公司爲一家“小型私人公司”

如果一家公司符合下述三個條件的任何兩個,則該公司會被認定爲“小型私人公司”:

(1) 年營業額不多於港幣一億元;

(2) 總資產不多於港幣一億元;及

(3) 僱員人數不多於100人。

 

3、  “小型私人公司集團”之控股公司;

 

4、  一家“合符條件的公司”,如果

(1) 最少75%的股東于股東大會表示同意采用報告豁免;及

(2) 沒有任何股東於股東大會反對或於財務年度年結日的6個月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反對;

 

一家私人公司是一年符合條件的公司,如果其符合下列三個條件的任何兩個:

(1)年度總營業額不多於港幣2億元;

(2)總資產不多於港幣2億元;及

(3)僱員人數不多於100人。

 

5、“擔保公司集團”之控股公司。

 

“小型擔保公司”及“擔保公司集團”的控股公司同樣合符報告豁免之規定。

 

四、 財務報告準則

 

《新條例》的實施,讓香港的財務報告準則首次具備法律的依據,因爲《新條例》明確規定財務報告的編制必須符合適用的財務準則。

 

作爲香港唯一合法之會計師行業的監管機關,可以預見,香港會計師公會會被《新條例》之附例指定爲制定適用財務報告準則之機關。

 

但是,該等規定却增加了受《新條例》規管之公司是否可以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不確定性。除非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也成爲《新條例》的指定機關,否則,受《新條例》規管之公司若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財務報表可能導致技術性編制《新條例》對財務報告之規定。

 

五、 財務年度及變更

 

前《公司條例》對財務年度之期限幷沒有明文規定。現實中,很多公司以召開第一次週年股東大會期限所規定之18個月作為財務年度之最大期限。《新條例》對於財務年度之期限及其變更作出了詳細及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1、  公司的每個財務年度為期12個月;

2、  公司可以對財務年度之年結日作出變更,但是,任何變更都不可使其財務年度多於18個月;

3、  如果向股東大會提呈財務報表的時間已過期,在公司不應對本年度的財務報表的期限作出變更;

4、  如果公司已經對其最近五年內的任何一年財務年度之年結日作出變更,則公司不可變更本財務年度之年結日。

 

六、 合幷財務報表

 

前《公司條例》建議控股公司至少應該編制綜合(合幷)財務報告,以及其本身之資産負債表及公司層面的關于損益帳的額外注釋。《新條例》要求控股公司的董事必須編制綜合財務報告。

 

雖然上述《新條例》之規定可能被解讀爲控股公司于編制財務報告時,無需再編制公司層面的資産負債表及損益帳的相關注釋,《新條例》附表4澄清了《新條例》主要條文對此作出澄清,明確規定控股公司財務報告之注釋必須包含以下各項:

  • 控股公司的財務狀况表;
  • 控股公司的儲備的變動(無需額外編制控股公司之財務狀况表之注釋)。

 

更為重要的是,《新條例》允許一家本身爲其他公司之子公司(全資或部分擁有)之控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無需編制合幷財務報表:

  • 該公司之董事在每個財務年度結束的6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成員其不準備編制合幷財務報表之意圖;
  • 在每個財務年度結束前的三個月前沒有收入任何股東關于編制合幷財務報表之書面請求。

 

連同其他關于財務報表之豁免規定,可以預期,很多沒有任何意義的私人中介控股公司(intermediate holding companies)的合幷報告或就沒有編制合幷財務報告而出具保留意見之情況將不會再出現。

 

七、 無面值股份

 

前《公司條例》規定公司必須於公司章程註明每股面值。但是,《新條例》則完全廢除了股份面值這個概念,自《新條例》生效之日起,公司的股份不再也無需注明其面值。

因為《新條例》廢除了股份面值,“股價溢利”及“資本贖回儲備”的概念變的多餘。《新條例》生效後,“股價溢利”及“資本贖回儲備”會自動成爲公司股本的一部分。

此項變更適用於《新條例》生效前所發行的股份。附表11第37調規定《新條例》生效前已經存在之“股價溢利”及“資本贖回儲備”應于《新條例》生效日期起自動成為公司股本的一部分。

 

八、 財務報表之注釋

 

《現行條例》在其主文及附表中對需要于財務報表注釋部分作出披露之事項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新條例》大幅度减少了需要披露之事項,具體規定可以參閱《新條例》第383條及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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