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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修訂

 

 

中國大陸《關於修改〈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决定》已經商務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幷自2018630日起施行。

 

關於修改《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决定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决策部署,在全國推開外資企業設立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一套表格、一口辦理”, 優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程序,進一步提升外商投資便利化水平,商務部决定,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7年第2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屬￿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範圍的,全體投資者(或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向工商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時,應一幷在綫報送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信息。

 

由於幷購、吸收合幷等方式,非外商投資企業轉變爲外商投資企業,屬￿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範圍的,在向工商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時,應一幷在綫報送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信息。”

 

增加一款,作爲第五條第三款:“備案機構自取得工商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送的備案信息時,開始辦理備案手續,幷應同時告知投資者。”

 

二、删除第七條第一款、第三款,删除第二款中的“登記前或”。

 

三、删除第八條第一款中的“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幷將該款第(三)項中的“或全體發起人”修改爲“或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四、删除第九條。

 

五、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在綫提交《設立申報表》或《變更申報表》及相關文件後,備案機構對填報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核對”修改爲“備案機構取得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備案信息後,對填報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核對”;將第二款最後一句修改爲“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於5個工作日內就同一設立或變更事項向備案機構另行申請補充備案信息。”

 

六、删除第十三條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核准材料(複印件)或”。

 

此外,對相關條款的順序和附件相關內容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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