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申請法庭命令恢復註冊香港公司
如果一家已經被撤銷註冊的香港公司,因爲某些原因需要從新使用該公司或債權人的利益因為公司撤銷註冊而受到損害,則其董事、成員(股東)或其債權人,可以向香港法院或者公司註冊處申請恢復註冊。
一、 需通過法院命令恢復註冊之情况
如果該被撤銷註冊公司是引下述情况被撤銷註冊,則如果擬申請恢復該公司之註冊地位,申請人須通過申請法庭命令來恢復註冊:
1、 公司已在公司註冊處處長的要求下根據現行《公司條例》(香港法律第622章)第746,747及748條被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名稱及解散;或
2、 公司根據原《公司條例》(香港法律第32章)第291條被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名稱及解散;或
3、 根據现行《公司條例》(香港法律第622章)第751條通過撤銷註冊而解散的公司。
二、 通過法庭命令恢復公司註冊之申請人
凡因該公司的除名而感到受屈的人,法庭會允許其通過提出申請法庭命令來恢復該公司的註冊。在實踐中,以下人士可以提出該申請,包括:
1、 曾是該公司的董事、成員、債權人或清盤人的人;或
2、 包括政府在內的,法庭覺得在該事宜中有利害關係的任何其他人。
三、 通過法庭命令申請恢復註冊之時限
向法庭申請恢復註冊通常需要在公司解散日期後的20年內提出。申請需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以香港公司註冊處為被告,以原訟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的訴訟形式提出,幷以誓證或非宗教宣誓的方式來提交證據和證詞作爲支撑。
作為支撐的誓證或非宗教宣誓須包含以下信息及文件:
1、 申請人的利益詳情
2、 公司的成立日期
3、 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
4、 公司的組織章程性文件(公司章程細則)
5、 公司的股本分佈及成員詳情
6、 公司董事姓名及公司秘書的名稱(如適用)
7、 關於公司被除名(撤銷註冊)原因的詳盡解釋(如該申請人知情的話)
8、 公司被除名(撤銷註冊)的日期
9、 恢復公司註冊的申請理由
四、 法庭作出恢復註冊命令之條件
法庭會在其認為適當且公正的情況下作出恢復公司註冊的命令。若法庭作出了恢復公司註冊的命令,則在該命令送達至公司註冊處幷做相應登記後,公司即告恢復註冊。
在收到該法庭命令後,公司註冊處處長會在香港政府憲報刊登關於該公司恢復註冊的公告。
五、 公司恢復註冊的法律效果
公司通過法庭命令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則它須視為一直持續存在,猶如它不曾解散一樣。
六、 法庭除恢復註冊外的權力
法庭可以給出指示或命令,以儘量使有關公司及所有其他人的境況不變,猶如該公司不曾解散一樣。
法庭有權做出暫停時效計算的指示,即在公司債權人的申索在公司解散之日尚未過時限,而至公司恢復註冊之日將過時限的情况下,命令在公司解散至恢復期間暫停時效計算。在這種情況下,該法庭指示會使債權人處於如該公司不曾解散的同樣境況。
另外,法庭一般會向該公司做出如下指示:
(1) 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有關該公司的文件,使得該公司在公司註冊處的備存紀錄能反映其最新情況;
(2) 支付公司註冊處處長就爲了將該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而招致的費用;及
(3) 如任何先前是歸屬於該公司的財產,在公司解散後已根據第752(1)條歸屬於香港政府的,公司須支付香港政府在其解散期間處理該財産的費用、開支及債務,或支付香港政府就該恢復註冊申請的程序而招致的費用、開支及債務。
關於向法庭申請命令以恢復公司註冊之程序及費用,請參閱本所編制之“申請法庭命令恢復公司註冊之程序及費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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